直轄市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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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是中華民國的第一級行政區劃,與省平級,由行政院直轄;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在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置之。目前設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6個,合稱「六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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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之下設區,屬於第三級(鄉級)行政區劃,而直轄市與區之間不設第二級(縣級)的行政區劃;這是沿用1930年(民國19年)頒布的《市組織法》之規定,但臺北市曾管轄的陽明山管理局為唯一的例外。區之下設里,里之下再設有鄰。直轄市下設的行政區劃,除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外,均不具備地方自治團體身分。
國際上對於直轄市(英語:Municipality)[註 1]有不同的定義,小至一個村,大到一個省或獨立州,皆可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因定位因素,中華民國的直轄市,英譯為「Special Municip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