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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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公民法,是緬甸軍政府於1982年制訂關於緬甸公民身份的法例[1][2]。緬甸目前承認三類公民,即公民,準公民和歸化公民。根據1947年憲法的定義,公民是屬於“土著種族”的人,擁有“土著種族”的祖父母,是公民的子女,或者在1942年之前住在英屬緬甸。根據這項法律,公民是需要獲得國家註冊卡(NRC),而非公民則需獲得外國人登記證(နိုFRC)。父母持有FRC的公民不得競選公職[3]。
根據1982年緬甸公民法的定義,完全公民是指1823年前居住在緬甸的居民的後裔,或者出生時父母為公民的家庭:準公民是通過1948年“聯邦公民法”獲得公民身份的人。歸化公民是那些在1948年1月4日之前住在緬甸並在1982年之後申請公民身份的人。緬甸公民法還規定,公民(缅族人居多)持有粉红色身份证,享有最高的政治权利,而準公民和歸化公民(以上兩公民主要是缅族以外的其它族裔)则持有藍色和綠色的身份证,其公民权則有所縮水。[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