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三条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三条建立了美国联邦政府的司法部门,不过从技术层面上,这一条明确设立的只是联邦最高法院,其它的各个下级法院的设立仍然需要立法机关再立法规定或设立,宪法还规定联邦政府的司法权属于包括最高法院在国会所设立的各个下级法院在内的联邦法院系统。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Article Thre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三条建立了美国联邦政府的司法部门,不过从技术层面上,这一条明确设立的只是联邦最高法院,其它的各个下级法院的设立仍然需要立法机关再立法规定或设立,宪法还规定联邦政府的司法权属于包括最高法院在国会所设立的各个下级法院在内的联邦法院系统。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Article Thre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