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中的權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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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是一個政治學說,其主張政府的行政、立法與司法職權範圍要分明,以免濫用權力。
此學說起源可追溯至古希臘,而其後被英國與法國的哲學家進一步發展。在美國憲法裡,權力分立這詞從未出現,但其有著清晰的指示。其指出「所有立法權力皆由美国国会所有」、「行政權力則由美国总统所有」、「司法權力由一個美國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國會隨時下令設立的次級法院所有」。憲法通過將政府權力一分為三,以達至權力制衡,防止權力集中與濫權。
雖然美國憲法並沒有规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將權力三分,而只須為共和政體即可,但是大部份州政府均奉行權力分立,有著州政府、州議會(除內布拉斯加州的一院制州議會外,均實行兩院制州議會,即州參議院和州眾議院)、與州最高法院。雖然美國長期奉行權力分立,但在實際上,三權均互相操作並具有政治性質,例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參議院通過任命,提名程序具有強烈的政治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