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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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维基百科上各种实际用途而言,公有领域涵蓋无版权作品:任何人均可以任何方式、任何目的使用這些作品。不过即便这些作品属于公有领域,編者仍須恰當地指出該作品的創作者或來源,才算是符合相关政策。
公有領域通常(例如按美國版權局所述)解釋為所有無版權作品的總和,也就是指這些作品:
- 本身一開始就不合擁有版權的資格;
- 版權期限已過;或者
- 已由版權持有者釋出至公有領域之中。
但是,没有互联网上的公有领域之说。《伯尔尼公約》之类的国际条约非自动执行,也不能取代当地法律。没有优先于当地法律的全球范围内有效的“国际版权法”。相反,《伯尔尼公约》的签署国的法律中已经制订了比需要的更强有力的条款来遵守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某作品在一些国家是否无版权取决于各国的法律。
总部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维基媒体基金会是对维基百科负责的法人。虽然立法对于互联网上应该用到何种法律有时是不清晰的,但与维基百科有关的主要法律是美国法律。而对于维基百科内容的再次使用者们,则需要遵循他们各自国家的法律。
在美国,世界任何地方发表在1929年1月1日前[1] 的作品,都在公有领域。但其他国家不一定把这个时间局限在1929年。当考虑特殊情况,如试图确定一个在1929年后发表的作品在美国是否有可能在公有领域,或处理未发表的作品的时候,就会出现复杂的情形。当作品尚未在美国发表,但已在其他国家发表时,其他国家的版权法也必须加以考虑。维基百科内容的再次使用者也可以在这里找到有用的解释。
重要文献
- 《伯尔尼公約》是國際間首要的法律文件,此條約協議了各締約國間對關於著作權的管理原則。各簽署國同意修改法律,以符合公約內文的最低要求。但此公約本身並不是法律,各締約國仍保有對部分段落條文排除的權利。而如何實踐此條約,是各簽約國自身的立法問題。公約的全文可在維基文庫查閱:簡體中文版、正體中文版,以及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網站上找到全文的英文版。
- 美國著作權法可參見於《美國法典》的第17篇(英文版)1至8章與第十章;9至13章是半導體晶片保護、錄音錄影保護法、船體設計保護法、數字千年版權法等,與維基百科較無直接相關。
- 歐盟的所有成員國間都須遵守一個具有約束力的歐盟指令,即《著作權持續期間指令(英语:Copyright Duration Directive)》(Copyright Duration Directive),此指令協調了歐盟各會員國間的著作權保護時間。此指令在1995年7月1日生效,個別國家因此指令而修改了法律。此指令經過了幾次修訂,後於2006年改為《著作權期限指令(英语:Copyright Term Directive)》(Copyright Term Directive)最近一次的修訂是在2011年,可以參見:立法歷程(英文)
美国版权法明确表明《伯尔尼公约》只是一个公约,而不是能够优先于美国法律的"超法律"。17 USC 104(c) 阐明:
- 依本法有受保護資格之著作,不得基於、或憑藉伯恩公約之規定、或美國對伯恩公約之遵守,主張權利或利益....[2]
在非正式地(维基百科上的所有这些讨论都是非正式的)讨论版权问题时,仍然可以在《伯尔尼公约》的条款下论证:书写“根据《伯尔尼公约》§y ......”用来简化书写“根据国家版权法的§x,它实现了《伯尔尼公约》的§y,……”。然而,人们应该牢记,在《伯尔尼公约》的某些段落是非强制的,而且任何国家可以超越《伯尔尼公约》的大部分规定的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