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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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日韓謂野球,羣競之運動也。

員分二組,互為九人,輪之攻守。以馳壘返本者多寡決勝。循常九局,有之非者:雙重賽乃七局。
賽意:守者於丘擲球,攻者得擊而圜壘歸以得分,守者眾執球撠諸攻者以絕其。
其序:守方擲之,攻者擊之。擊出者遂壘馳之,返本奪分;守者眾當截球,阻攻者進。守者執球截得攻者,攻者離,攻方三離而攻守互換,曰下半局。攻者觸壘即安,守者執球亦弗得截,其上半局續也;守方再擲,新攻者擊之。若新攻者擊得,立壘之舊攻者可續趭之。
攻守迭九而畢,績高者勝。
具
主者:球、棒、手套。附者:盔。
球同拳大,週九英寸(廿三厘米);橡膠或軟木心,纏紗綫中,蓋以紅縫白牛皮。
棒以擊球,古今故訓以實木製之,然俗罔極,百卉千葩。圓棒,端直徑二英寸半(近六厘米半),漸窄至柄。
手套革製,助持接,各形以各效。
員
美職者定廿六者一隊:一捕、四內、三外、五替內外,五投、七替投、一替捕。
判者
美職者四,各壘立之;決賽六,加之罰綫外野。
策
史
難溯昭然。
有稿稽得大元至正四年之法夷,圖似棒球。
確證或自乾隆代之英夷,書諸而親王賽諸。
傳之美夷,盛之國球。又傳之倭。再傳之臺。
因應古中國之棒球斷代,漢人皆改承日本之詞譯。「場」改稱「野」(日文「野」即漢文「場地」),「站」改稱「壘」,諸如此類。唯「棒球」一詞存古,忘改曰「野球」。

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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