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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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是中华民国的治权机构,其历史最早可追溯至1911年肇建于武昌的中华民国军政府,之后历经南京临时政府、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国民政府等多次政权替换。现今在台澎金马的中华民国政府体制,系基于1947年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1991年首次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分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两大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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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
政府(沿革) |
宪法 |
政治 |
总统(国家元首)
行政院(行政权)
立法院(立法权)
司法院(司法权)
考试院(考试权)
监察院(监察权)


中华民国施行“一府五院”的中央政府组织,别称“中枢”:“一府”是指总统、副总统以及幕僚单位(总统府、国家安全会议等),“五院”则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下属各政府机构,此乃依照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自创之五权宪法理论,将国家治权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五种,并分别设置一个“院”来执行。地方政府架构则分为省╱直辖市、县╱市、乡╱镇╱县辖市等三级,现今所称的地方政府,指直辖市、县、市、乡、镇、县辖市、以及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设有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中华民国政府为半总统制,由总统任命一位行政院院长(即最高行政首长,雅称阁揆),再由行政院院长来组织内阁(行政院)及政府。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总统拥有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的权力,细节则交给行政院院长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