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疆域
中華民國政府所擁有主權的領土範圍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华民国的疆域曾有多次变化。1912年创立之初继承清朝领土,以中国大陆为疆域的核心;但经过第二次国共内战后,中国大陆已由中国共产党控制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现今中华民国实际的有效管辖范围仅涵盖台湾及其近海岛屿、澎湖群岛、福建的金门与马祖,以及南海诸岛的东沙群岛、太平岛与中洲礁,即“台湾地区”、“台澎金马”或“自由地区”[1]。
另一方面,《中华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宪法和法律并无明文定义“固有疆域”的范围[2][3][4]。在第一届国民大会决议通过的《国民大会宣言》中,则有“南沙群岛等地,为中华民国固有领土,中华民国绝不放弃”[5]、“台湾为中华民国固有领土的一部分”等。[6]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民国领土”[7],该条例的施行细则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施行区域,指中共控制之地区”[8]。1998年制定的《领海及邻接区法》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国领海为领海基线起至其外侧十二海里间的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