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释法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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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在香港或在指涉香港相关事务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常设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此常委会通过的全国性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作出立法解释。
中国大陆实行成文法,属于大陆法系;而香港在1997年移交中国以后,保留了以普通法、衡平法等不成文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并由成文法作补充[1]。香港的成文法包括《基本法》和数以千计的《香港法例》[2][3]。按照《香港基本法》第158条[注 1],第一款规定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拥有解释权,第二款规定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审理案件时解释《香港基本法》[4]。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何时有权行使解释权,即涉及第三款内容,则存在着争议。香港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人大释法前必须由香港特区法院先做出提请,香港法院的提请是人大释法的先决条件[5][6];而中国大陆官员及建制派普遍认为,第三款未对第一款作出限制,人大可以主动释法[7][8]。
199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先后六次对《香港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作出解释。其中,第一次、第三次和第六次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出,第四次是由香港终审法院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提出[9],而第二次和第五次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而且每次释法都引起巨大争议,被香港民主派及司法界普遍认为是破坏香港司法独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