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1951年中央與西藏的協議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于1951年5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中南海勤政殿签订。
Quick Facts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类型 ...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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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政府代表签字 | |
类型 | 争议协议[1][2][3] |
签署日 | 1951年5月23日 |
签署地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中南海勤政殿 |
盖章日 | 1951年5月23日 |
生效日 | 1951年5月23日 |
生效条件 | 协议于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
签署者 | 政务院秘书长 李维汉 西藏工作委员会第一书记 张经武 西藏工作委员会第二书记 张国华 西南军政委员会秘书长 孙志远 噶伦赤巴 阿沛·阿旺晋美 藏军马基 凯墨·索南旺堆 仲译钦布 拉乌达热·土丹旦达 堪穷 土登列门 代本 桑颇·丹增顿珠 |
缔约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西藏噶厦政府 |
保存处 | 西藏自治区档案馆 |
语言 | 中文、藏文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 |
《十七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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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汉语名称, 繁体字 ...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 |||||||||||
汉语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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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体字 |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 | ||||||||||
简化字 |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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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别称 | |||||||||||
繁体字 | 十七條協議 | ||||||||||
简化字 | 十七条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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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语名称 | |||||||||||
藏语 | བོད་ཞི་བས་བཅིངས་འགྲོལ་འབྱུང་ཐབས་སྐོར་གྱི་གྲོས་མཐུན་དོན་ཚན་བཅུ་བདུ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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