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三法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国土三法,系指中华民国(台湾)的三项国土保育相关法律推动作业,包括《国土计划法》、《国土复育条例》及《海岸管理法》;2008年政党轮替后又改为新国土三法,搁置了《国土复育条例》,并加入《湿地保育法》[1]。在《湿地保育法》及《海岸管理法》相继施行后,环境团体于2015年11月又将尚未完成立法的《景观法》及《海域管理法》与延宕多年的《国土计划法》合称为国土三法[2]。 此条目需要扩充。 (2014年7月8日)
国土三法,系指中华民国(台湾)的三项国土保育相关法律推动作业,包括《国土计划法》、《国土复育条例》及《海岸管理法》;2008年政党轮替后又改为新国土三法,搁置了《国土复育条例》,并加入《湿地保育法》[1]。在《湿地保育法》及《海岸管理法》相继施行后,环境团体于2015年11月又将尚未完成立法的《景观法》及《海域管理法》与延宕多年的《国土计划法》合称为国土三法[2]。 此条目需要扩充。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