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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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或宗教自由是指一个人可以在一个社会中自由选择其宗教信仰和在这个社会中公开参加这个宗教信仰的仪式和传统,或者选择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担心受社会的迫害或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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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也包括根据自己的判断放弃或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自由的范围更广,还包含独自或与他人一道、公开或私下敬拜的权利,以及参加宗教仪式、宗教活动和宗教传道而无需担心遭受政府或社会其他团体迫害的权利;另外一些宗教或信仰,尤其新宗教,可能会被人给定性为“邪教”;然而,被定性为邪教的信仰团体和正当宗教间通常没有真正的区别,因此目前宗教学术界已开始摒弃使用“邪教”这个主观概念,取而代之的是不含贬义色彩的中性的“新兴宗教”概念[1][2][3],而一些学者更认为“邪教”一词是对于具有不同教条和仪式的团体的人身攻击;[4]换句话说,没有“某某信仰是邪教”这回事,只要一个人不做伤天害理的事,那他所持有的任何信仰都一样正当,没有任何例外;而称呼一个宗教或信仰为邪教,也常常成为宗教迫害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