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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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英语:Texas v. Johnson,491(英语: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491) U.S. 397 (1989))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89年3月开始审理并在同年6月21日作出判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案件。在这一案件的判决书中,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结果支持了得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1]的意见,认为该州有关保护国旗的法律违反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这意味着美国48个州以及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有关保护国旗的法律均因违宪而失效。
Quick Facts 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 辩论:1989年3月21日 判决:1989年6月21日 ...
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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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1989年3月21日 判决:1989年6月21日 | |
案件全名 | Texas v. Gregory Lee Johnson |
引注案号 | 491 U.S. 397 109 S. Ct. 2533; 105 L. Ed. 2d 342; 1989 U.S. LEXIS 3115; 57 U.S.L.W. 4770 |
既往案件 | |
法庭判决 | |
认定亵渎美国国旗是犯罪的法律违反第一条修正案,同意得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的判决。 | |
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庭意见 | |
多数意见 | 小威廉·布伦南 联名:瑟古德·马歇尔、安东尼·肯尼迪、哈利·布莱克蒙、安东宁·斯卡利亚 |
协同意见 | 安东尼·肯尼迪 |
不同意见 | 威廉·伦奎斯特 联名:拜伦·怀特,桑德拉·戴·奥康纳 |
不同意见 | 约翰·保罗·史蒂文斯 |
适用法条 | |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 Desecration of a Venerated Object, Tex. Penal Code § 42.09(a)(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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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判决引发了来自联邦政府另外两大分支联邦国会和美国总统以及美国广大民众的强制反弹,之后国会两院很快又通过了旨在保护国旗的新《国旗保护法》,将毁坏国旗也从联邦法律层面入刑,但仍然被最高法院在几经考虑美国诉艾奇曼案(英语:United States v. Eichman)后以一票之差宣布其违宪而取消。
民众又多次试图再从国会通过保护国旗的宪法修正案,直接将破坏国旗罪写进宪法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判决,1995、1997和1999年,这一修正案先后3次在联邦众议院以312比120、310比114和304比124的直过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但都未能通过联邦参议院,1995年投票的结果是63比36(距三分之二多数仅差3票),1997年该修正案未能列入讨论议程,2000年3月的第3次投票则是63比37[2]。在这一辩论过程中,支持最高法院的民众和国会议员有明显的逐渐增多的趋势,但对案件的争论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