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被害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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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被害人犯罪是指在任何成年人自愿或互相自主同意的基础下,所进行的非法行为。由于相关行动是自愿的,故可以说不存在真正的被害人。
无被害人犯罪的定义因地区及各地司法系统而异,但一般包括持有违禁品、娱乐性用药、进行性交易、成年人之间合意进行的某些禁忌性行为(例如公开性行为)、武器贩运(英语:arms trafficking)、擅闯私有地或禁区、走私、偷运人口等行为[1]。不过它的范围仍有一定争议性[2]。埃德温·舒尔和雨果·亚当在他们的合著《无被害人犯罪:争议的两面》中写道:“其中一些规管无被害人犯罪的法律会制造次级犯罪,且它们都会制造新的‘罪犯’。要不是触犯相关法律的话,当中很多都是十分守法的公民及当权者”。
游说者或活动家可能会在质疑某法律条文的正当性时,使用此一用语[3]。
根据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伤害原则(英语:Harm principle),只要只牵涉自己,而没有伤害他人,人就可以自由行动[4]。有人认为,并不适用于国家、社群等可能会指控某人犯罪的抽象实体。[来源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