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与船共存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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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与船共存亡是航运中的一个传统,即船长对轮船和所有乘员负有根本责任,若有紧急情况,船长将全力救助船上人员。尽管当人们提到这个传统时经常想到泰坦尼克号沉没事故时与泰坦尼克号共存亡的船长爱德华·约翰·史密斯,但实际上在泰坦尼克号沉没的数年以前就有船长与遇难船只共存亡[1]。在大多数情况下,遇难船只的船长会留下来全力救助他人。这常常会导致船长本人最终遇难或最后一个获救,因为船长是留在船上的最后一人。
在船只遇难时船长如果弃船逃走可能会被定罪[2]。2012年,在歌诗达协和号触礁事故中,船长弗朗切斯科·斯凯蒂诺弃船逃离,事后他不仅被人谴责,还被判处16年监禁。在西班牙、希腊和意大利,船长弃船逃离都是违反海事法的行为[3]。韩国法律中也有要求船长必须要最后一个撤离的条文[4]。在芬兰,海事法规定,若船只遇难,船长必须尽己所能救助船上所有人员,只要船只还有一线生机,船长就不能逃走,除非迫不得已面临生命危险[5]。在美国,虽然弃船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弃船逃生的船长会被以其他罪名(如过失致死罪)起诉。在国际海事法中,船长弃船逃生不是违法行为。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