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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容許在港讀書的非本地畢業生在港工作的計劃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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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英语:Immigration Arrangements for Non-local Graduates (IANG)),为香港入境事务处自2008年起实施的一项政策,容许在港读书的非本地毕业生(只包括学士学位及以上文凭毕业生,非本地副学士学位毕业生无法申请)留港工作,借此补足香港的劳动力[1],安排无配额限制,亦不限行业。2018年经“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派来港的人士当中,约91%为内地居民[2],但并非所有非本地毕业生会申请此计划。
自2022年12月28日起,在香港的大学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设立的高等教育合作办学机构的全日制课程学士学位以上毕业生亦可申请该安排,并且申请人的首次循该安排的在港逗留期限由一年延长到两年。
历史
2001年8月1日起,入境处实施“输入在本港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院校毕业的内地学生”计划,于1990年或以后在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院校毕业的内地学生,如具备香港所需而又缺乏的技能或知识,且在港修毕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可获准来港工作。[3]
2008年5月19日起,在本港就读全日制经评审学士学位或以上课程的非本地学生,可以从事暑期工作、与学科或课程有关的实习工作,以及在校园内从事兼职工作(原本规定每周限制时数20小时,2023年11月1日起豁免时数限制两年)。同时容许该类非本地学生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以后,可留港 12 个月以便申请工作,或在获得聘用之后回港工作。
2022年10月28日前适用的逗留期限首次入境为一年。
申请资格
- 国籍:不得为
阿富汗及
朝鲜,也不可为并非透过单程证取得澳门居民身份证少于七年的前
中国大陆居民
- 前序签证:学生签证/进入许可(仅适用在香港就读的非本地学生)
- 学历:
- 非本地毕业生: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
- 大湾区校园毕业生:修读内地与香港的大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设立的高等教育合作办学机构所提供的全日制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毕业生
- 内地许可(如适用):居于
中国大陆、
香港和
澳门的内地居民需提交现时工作单位或内地有关机关签发的赴港工作同意书
目前大湾区毕业生的合资格院校包括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和香港科技大学(广州)。自2023年10月26日起,古巴、老挝及尼泊尔国民可通过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在港工作,而并非就读于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大学开办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课程的越南国民亦可申请该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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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留条件
申请人只受逗留期限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他们在获准逗留的期间可在香港自由从事或转换工作,及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无须事先取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批准。
根据IANG获准来港/延长逗留期限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转换签证类别可获准在港逗留24个月,其后须已获得聘用或已在港开办或参与业务方可延期逗留,且受聘从事的工作须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及其薪酬福利条件亦须达到市场水平。如延长逗留期限获批准,申请人每次通常会获准逗留3年。如申请人已根据该计划获准在港逗留不少于两年及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并提出以顶尖人才类别审批,则一般会获准延期逗留六年。
符合IANG资格的学生签证/进入许可持有人,可选择在申请IANG前以学生身份延长逗留期限,一般会获准延期逗留3个月,惟除非入境处处长许可不得在港工作及参与和开办任何业务。
统计数字
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的申请和获批数字[4]:
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来港人士取得居留权数字:[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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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另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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