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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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亚联合邦宪法》(英语:Constitution of the Federation of Malaya;马来语: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Tanah Melayu;简称:“马来亚宪法”)是马来亚联合邦的宪法和最高法律。该宪法由詹姆士·里德(英语:James Reid, Baron Reid)所领导的里德委员会于1956年6月开始起草、1957年6月获英国国会通过、1957年8月15日获英属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通过、部分条款于1957年8月29日生效,并于1957年8月31日马来亚联合邦从大英帝国独立当天正式完全生效。[1]
Quick Facts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概况 ...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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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 |
司法辖区 | 马来亚联合邦 |
起草日期 | 1956年6月 |
批准日期 | 1957年6月(英国国会) 1957年8月15日(马来亚立法会) |
生效日期 | 1957年8月29日 |
政体 | 联邦君主立宪制 选举议会民主制 |
政府架构 | |
政府分支 | 三权分立 |
立法机关 | 马来亚联合邦国会 |
行政机关 | 马来亚联合邦内阁 |
司法机关 | 英国枢密院 |
废除日期(英语:Repeal) | 1963年9月16日 (大辐修宪改以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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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亚联合邦宪法》全文共有12个章节,主要重点包括将联邦政府权力分成三个部分,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之间皆受到的唯一制约是联邦宪法确立的相互制衡。[2]三权分立制在联邦及全国11州都一样,以贯彻作为治国基础的联邦概念。此外,宪法也同时明定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伊斯兰教作为联邦官方宗教但同时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英国枢密院对马来亚联合邦的民事案、刑事案和宪法有关案件的终审权,以及马来人的特殊待遇地位等。
1963年9月16日,马来亚联合邦、北婆罗洲(今沙巴)、砂拉越和新加坡依据马来西亚协定共组马来西亚联邦,《马来亚联合邦宪法》因而被《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取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