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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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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中,地役权(英语:easement)是一种非占有性权利英语Nonpossessory interest in land,是使用他人的不动产用于特定目的的有限的合法权利,但不占有不动产。它最典型的代表是“土地所有者对另一方的土地享有的通行权英语Right of way[1]。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地役权本身就是一种财产权,是普通法中一种无形财产

事实速览 大陆法系民法, 总则 ...

大陆法不动产役权(德语:Grunddienstbarkeit、法语:servitude fonciere中华民国民法原称地役权,后改称不动产役权),通常指依据契据遗嘱,土地使用人在他人拥有的土地上能享有的非营利利益,土地使用人借此能够获得对此一土地特定的有限役权[2]是指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例如,拥有A地的甲可以要求拥有B地的乙不要在其土地上建设高楼以保证甲可以观赏远处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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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地役权

铁路地役权是一种由政府赋予铁路公司(或铁路部门)预留铁路建筑用地的地役权。一般而言在铁路路线荒废或企划的路线确定不实行,预留地会归还给原地权使用者,但此一政策亦会因地方而异。

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意指国家为了多国的利益,而在自身领土或领海上限制其主权行使,以利各国使用。类似案例例如印度-葡萄牙关系中的1960年《印度领土通行权案》(Right of Passage over Indian Territory)中,即保障葡方非军事人员在印方领土上的通行权[3]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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