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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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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勋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人所佩戴的一种军服配件。
现行勋表
2023年1月28日,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习近平签署命令,发布《军人勋表管理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勋表突出练兵备战、体现岗位奉献、适应军人职业发展路径并兼顾军种特色等,设立4类39个项目,集中反映官兵功勋荣誉表彰、服役经历、岗位职务层级、服役年限[2]。
军人着礼服、常服、作业服时应当佩戴勋表,着其他军服以及便服时不佩戴勋表。
军士、义务兵和学员佩戴勋表时,不佩戴国防服役章。义务兵不佩戴军龄略章。
佩戴勋表时,可以同时佩戴相应勋章、奖章、纪念章。
勋表缀钉位置根据军服制式确定。勋表佩戴于左胸袋盖上方居中位置,底边与左胸袋盖上沿平齐;无上衣口袋的,勋表中心线位于左胸省线延长线上,下沿与右胸佩戴的姓名牌(无姓名牌时与胸标)底边水平线平齐。
略章通常按照岗位职务层级类、功勋荣誉表彰类、服役经历类和服役年限类的顺序,由上至下、由左至右分类排列,3枚一排,最多不超过7排;同类略章按照先战时后平时的顺序排列;同一项目的略章按照高等级至低等级顺序排列。其中,岗位职务层级类略章,通常排列于第一排的中间位置;功勋荣誉表彰类略章,按照先个人荣誉略章、后集体荣誉略章,先勋章、后奖章、再纪念章、最后其他项目的略章,先战时荣誉略章、后平时荣誉略章,先全军共同略章、后军兵种和武警部队略章的顺序排列;服役经历类略章,按照《规定》第八条明确的14个勋表项目顺序进行排列;服役年限类略章,佩戴2枚军龄略章时,第1枚略章应当为10年、20年、30年、40年、50年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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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勋章、奖章、纪念章制度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一个重要奖励形式。
勋章、奖章、纪念章颁发时间最早可追溯至第一次国共内战时期;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历史上,大型集中颁发有3次,分别为:1933年八一建军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国时向有特殊功绩的中国工农红军官兵颁发红星奖章。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以及第二次国共内战时期的有功人员颁发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和解放勋章等勋、奖章。1988年向退役军人颁发荣誉章(属于纪念章性制)。
除此外在各历史时期,中央军委及各部军队均颁发各类制式奖章纪念章,直至1979年3月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关于颁发战时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的通知》、同年10月20日在发12月开始执行的《关于对平时立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立功奖章和英雄模范奖章的通知》才开始由中央统一制式及颁发规则。
2010年新修《纪律条令》中对部分勋章、奖章、纪念章名称进行调整、整合。英雄模范奖章调整为英雄模范勋章,增设了国防服役、卫国戍边、献身国防、和平使命以及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等5类纪念章。
2011年8月1日发布新式勋章、奖章、纪念章。此次发布规则条例仅将原英雄模范奖章改为英雄模范勋章,同时对勋章、奖章、纪念章样式调整,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设计,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2017年,设立新的八一勋章,作为军队最高荣誉。
2018年4月,颁布新版《纪律条令》,将原有二级荣誉称号改为一级,同时将两级英雄模范勋章合并为英模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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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两种样式之八一勋章颁发时均配有略章,惟其非属《军人勋表管理规定》所称勋表略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仅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于2007年开始佩戴一种外观类似勋表的配件谓级别资历章,用以表示军人服役年限和任职级别,2023年因《军人勋表管理规定》发布而停止使用。
参见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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