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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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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界定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枪支管理法》及其衍生公文《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于“枪支”这一轻兵器所界定之标准。目前的标准是世界上最严苛的枪支界定标准之一;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便可被认定为枪支,仿真枪界定则为0.16焦耳/平方厘米。[1]
此条目缺少有关相关背景及案例的信息。 (2021年7月4日) |
法律条文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现行枪支界定条文如下:
......
三、鉴定标准。
-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 (四)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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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立法
相关执法案例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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