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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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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规定了监察官的人员范围、权责义务、任免条件、管理机制和考评制度。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23年10月23日) |
等级
监察官等级并不是对监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监察官依然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的干部管理序列。监察官等级是在职务职级之外增加的一个职业称号,以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为重要确定依据,与职务职级有着明确的对应衔接关系。十三级的等级设计考虑了与监察官担任的职务职级的衔接对应。监察官等级称谓方面参考了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警衔等关于等级称谓的设计。[1]
监察官等级分为十三级:
- 总监察官
- 一级副总监察官、二级副总监察官
- 一级高级监察官、二级高级监察官、三级高级监察官、四级高级监察官
- 一级监察官、二级监察官、三级监察官、四级监察官、五级监察官、六级监察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第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总监察官。此职务属于党和国家领导人,现任国家监委主任是刘金国总监察官[2],他同时担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第一副书记[3]。
现任副总监察官
本级授予正部级监察官,即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一般由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兼任)。现任一级副总监察官有:肖培、喻红秋、傅奎、孙新阳、刘学新、张福海[4]。
本级授予副部级监察官,即国家监察委员会委员(一般由中共中央纪委常委兼任)、省级行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另外,本级也授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正部级以上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组长。
派驻单位设立党委或党组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一般兼任其党委委员或党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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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由同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兼任。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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