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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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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企业或中小企业,在部分地区也被简称作中小企,英文Small and Medium Business(SMB),是指在经营规模上较小的企业,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此类企业通常是由单一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业主直接管理,较少受外界干涉,中小企业甚至可以小至仅有夫妻两人理店之小公司,或是开设在服务式办公室内。 中小企业的概念来自1958年美国人口大量增加,共和党艾森豪政府推动《联邦小企业投资法》(Federal 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Act)等税收措施,并成立美国联邦中小企业局(SBA)透过提供咨询协助以及资金帮助,支援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的概念来自1980年代末期的“small business”概念,当年美国的经济开始下滑,但亚洲四小龙的经济却逆向起飞。另一方面,美国国内除了惠普公司以外,其他公司的业绩都普遍下降;管理学家针对这两个特例,认为在经济低迷的情况下,相对小型的企业能够对急剧变化的环境更容易适应。因此四小龙国家的企业之规模普遍比美国的大集团为小,对于转变的适应能力更快;另一方面,由于惠普公司将整家公司划分成细小的组织,并容许组织内部的单位领导人有更大的自主权,从而使公司更容易适应外来环境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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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定义
欧盟过去对于中小企业的定义各国皆不同,例如德国规定员工250人以下者即为中小企业,而在比利时过去则规定100名员工以下。近期欧盟开始了一些规范的工作。现在在欧盟规定10名员工以下为微型企业,50人以下为小型企业,而250人以下为中型企业[1]。下面列出欧盟有关中小微型企业定义的表格:
中国中小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99.5%,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中国出口总额中约60%来源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企业即为中小企业:
- 不对外筹集资金。即不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
- 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即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4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确定的中小型企业[2]。
- 有关十六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请参考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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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香港政府的规定,所谓中小企业是指:
中小企业的竞争优劣
(1)生产力高 (2)员工流动率低 (3)技术背景较高 (4)能快速反应顾客所需 (5)具有创业精神,勇于接受挑战
(1)资金较不足、财务调度不易 (2)生产和研发投入不易 (3)管理人才与行销人才较不足够 (4)易面临技术僵固性 (5)交易成本较高
中小企面对的困难
中小企一方面对转变的适应更为灵活,但在另一方面,由于公司规模较小,在筹集资金方面比较困难,因为公司缺乏丰厚的资产作为向银行贷款的抵押。亦由于大部分中小企缺乏良好的职位阶梯,以及因资本所限未能提供丰厚的薪酬制度,所以不时有人才流失的问题。
中小企所面对的竞争激烈,在大企业主导的市场中难以生存,不少地区的政府就此为中小企提供特别贷款,以帮助他们发展。另一方面,股票市场的第二主版也是中小企筹集资金的办法,因为第二主版的门槛通常都较低,以吸引中小企上市集资。
参看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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