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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新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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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新约》(法语:Traité de Tien-Tsin),全称为《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法语:Traité de Paix, d'amitié et de commerce entre la Chine et la France),又称《中法会订越南条约》、《越南条款》或《李巴条约》,是清朝政府和法国为结束中法战争而于1885年6月9日(光绪十一年四月廿七)在天津签订的和约,签字者为李鸿章、锡珍、邓承修和法国驻华公使儒勒·巴德诺。同年6月18日(光绪十一年六月七日)在北京换约正本。[1]原存于中华民国外交部,现寄存于国立故宫博物院恒温恒湿的库房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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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
条约共十款,主要内容为:
- 中国承认法国与越南1884年签订的第二次顺化条约;
- 中法两国派员勘定中越边界;
- 中国和越南边境开放两处通商:保胜、谅山;
- 中国对法国货物的进口,给予减税待遇;
- 中国西南地区修建铁路,法国享有优先协商权;
- 法国撤出基隆、澎湖。
该条约的签订,代表着中国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同时使得中国西南逐渐成为法国的势力范围。邓承修前往广西,会同两广总督张之洞、广东巡抚倪文尉、护理广西巡抚李秉衡,勘定中越边界。[1]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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