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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瑞挪广州和约贸易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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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瑞挪广州和约贸易章程 (又称中瑞挪五口通商章程、中瑞挪广州条约,瑞典语:Fördraget i Kanton) 是清朝中国和瑞典-挪威联盟之间的第一个条约。[1]该条约于1847年3月由卡尔·弗雷德里克·利耶瓦尔奇和两广总督耆英协商,[2]并且被视为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国家与中国之间的不平等条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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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约实际上从未得到中国代表的批准,这对结果的合法性产生了阴影,但仍然生效,持续了60年。[3]
《中瑞挪广州和约贸易章程》的原件之一由瑞典政府保存;另一份正本原保存于中华民国外交部,现寄存位于台北市的国立故宫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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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它的条款,类似1844年美国和中国所签订的望厦条约,规定瑞典-挪威在中国享有与其他条约权力,所谓的最惠国地位相同的特权。[4]
像之前美国和大英帝国一样,可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通商,并在各口设领事,享有领事裁判权。这与以前西方与中国的关系形成鲜明对比,当时只有广东开放对外贸易。像其他西方国家一样,瑞典-挪威获得治外权利; 对通商口岸的瑞典和挪威公民的管辖权从中国转移到瑞典-挪威。
该条约还允许瑞典-挪威向中国派驻领事馆,并使其商业只受到固定的关税。该条约的效力一直持续到20世纪初,在瑞典-挪威联盟解体三年后的1908年,瑞典外交官古斯塔夫·奥斯卡·瓦伦伯格与中国谈判达成一项新条约。[5]
参见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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