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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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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的公开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张的海域管理面积约为300万平方公里[2],这面积包括内海、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该宣称除了包括陆地边缘延伸200海里,如中国在海底的大陆架延伸超过200海里,则管辖的范围延伸至沿岸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人大信息中心及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发表的资料均认为中国管辖海域约300万平方公里[4],但未有提及其所称之专属经济区的确实面积[5]。

概要
中国国家海洋局研究员接受《环球时报》访问称,虽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常被同时提及,但两者的概念是有分别的,专属经济区最宽200海里,大陆架从沿岸延伸如超越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界限,被称为“外大陆架”,200海里内称为“内大陆架”,而在领海范围外的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当事国都没有主权,但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海域资源的管辖权[6]。如果两国的专属经济区因为海域宽度不足400海里而发生重叠,一般会以中间线划分两国的专属经济区,但中国在东海主张的管辖权应由其大陆架延伸至中间线以外至琉球海沟,与日本认为海域宽度不足400海里便不认可大陆架延伸,应以中间线为专属经济区划界的立场有别,至今仍未能够取得共识[7]。
管理
联合国于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决议[8],对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作出规定。中国于1982年签署,1996年批准,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及生效[9]。中国海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的主要执法机关[10],中国渔政则负责区内渔业资源的管理[11]。
争议区域

无争议区域[12]
有争议区域,与其他国家宣称的区域重叠[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称的专属经济区与周边国家宣称的区域重叠及发生争议,除了涉及东盟国家的南海争议[15],与韩国的苏岩礁争议,与日本的钓鱼台列屿争议,也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华民国的主权,认为中华民国的领海及专属经济区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管辖范围[16],并因而与第三方国家发生争议[17]。
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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