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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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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为中华民国的一部规定保险关系及保险人监理的商事法。法律位阶为民法的子法。
沿革
中华民国保险法于1929年12月30日由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82条。制定之初,大量借鉴于法国保险法、德国保险契约法、日本保险法、以及加州保险法,后历多次修订,包括1963年修正公布全文,形成现行条文共178条。
2018年12月25日修正保险法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条文。[1]

保险之定义
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依照保险法第1条规定,所谓保险系由当事人约定,一方交付保险费于他方,他方对于因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损害,负担赔偿财物之行为。
保险法的特性
保险法具有几种特征:[2]
- 社会性
- 任意性
- 强行性
- 伦理性
- 技术性
保险之类型
依照1963年修正公布全文的《保险法》第13条之规定可知,保险有下列几种类型:
外部链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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