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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审计长

中華民國審計部首長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民國審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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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长中华民国审计部之机关首长,任期6年[1]。依照《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2],秉承监察院院长之命,综理审计部全部事务,并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3]。其职务前身为行宪前之审计部部长。1947年颁布宪法后,《审计部组织法》于1948年配合修正,审计部裁撤部长职位,改设“审计长”。

事实速览 中华民国审计长, 机关所在地 ...

任职资格

依《审计部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审计长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1. 曾任审计长,成绩卓著者。
  2. 曾任副审计长五年以上,或审计官九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3. 曾任专科以上学校会计、审计课程教授十年以上,声誉卓著,或具有会计、审计学科之权威著作者。
  4. 曾任高级简任官六年以上,声誉卓著,并富有会计、审计学识经验者。
  5. 曾任监察委员六年以上,富有会计、审计学识经验,声誉卓著者。

外部链接

审计长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华民国审计部

文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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