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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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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是中华民国处理破产程序之法律。

概要

中华民国现行《破产法》,为1935年在中国大陆所制定,全文共159条,包括了和解程序与破产程序。和解程序是召集所有债权人开会,与破产人即债务人达成还钱的协议。协议达成后,即便未参与协议之债权人,也受到该协议之拘束。例如协议结果为债务人应分2年清偿所有债权之60%,则所有债权人将丧失40%的债权。破产人最终只要还所有债务的60%即可。如果协议不成,则进入狭义之破产程序,由法院任命之破产管理人负责点收破产人之所有财产,并平均分配给所有债权人。分配结束后,就债权未能清偿之部分,破产人均不用再清偿[1]

中华民国行政院为了解决卡债、卡奴的问题,针对债务人是消费者之情形,制定有《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2]该条例仅适用于破产人是消费者之情形,而《破产法》则适用于破产人是公司法人或自营业者之情形。

公司法》第5章第10节第282条以下设有公司重整程序[3],同法第12节设有特别清算程序,亦属倒产法程序之范畴。

修正

《破产法》迄今仅有三次局部修正(最后一次是1993年),已然陈旧。司法院乃于1993年7月成立破产法研究修正委员会,开始修法案之起草作业。2004年司法院完成修法草案,并于同年5月与行政院会衔向立法院提出[4]。然而,旋即因国会改选而废案。司法院再持续检讨草案内容,并于2010年11月成立由6人组成之“破产法研究修正小组”,进行研讨。2016年修正小组完成新的草案版本,由司法院与行政院会衔向立法院再次提出法案,并计划更名为“债务清理法”[5]。不过最后仍因2020年1月立法委员改选而废案。

参见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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