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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卫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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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卫哨兵指的是中华民国国军执行卫哨勤务的卫兵,职责是对出入营门的人员实施身份查验,同时在有必要及合法的时候查验出入人员携带的物品或行李。[1]
卫兵一般守则
一、服装整齐、配件光亮;二、精神饱满、姿态端正;
三、械弹携出、确遵规定;四、坚守岗位、严密搜索;
五、提高警觉、时时戒备;六、不看热闹、注意可疑;
陆总部,《卫哨勤务守则》
安全士官守则
一、负责单位安全;二、械弹清点管制;
三、严密水电管理;四、清查就寝人数;
五、巡视卫哨勤务;六、注意可疑人物;
七、接听战情电话;八、反映紧急事故;
陆总部,《卫哨勤务守则》
根据《陆军礼节条例》(1928年),“卫兵”是指检查风纪及卫戍的士兵,“卫哨”是指站岗的卫兵。[2] 经过修订以后,现时的“卫兵”是指检查风纪及卫戍的士兵,“哨兵”是指在阵中勤务令以外执行步哨的士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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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哨勤务
在营区派遣卫兵巡查及站哨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营区内外时常保持警戒,以维护营区设施及人员的安全,并维持军队内部的风纪。[4] 执勤卫兵按照营区指挥官、值星官及值日官(或勤务单位主官、值星官及值日官)的指令执行勤务,分为一般卫兵勤务和特别卫兵勤务两种。[4]
卫哨勤务表由长官排定,一般勤务通常是以2小时为一个班次,每人每天要轮1-2班(假日时有可能增加至3-4班),站哨地点在枪房和营门内外,志愿役常常轮站大夜班,但可填写换哨单错开放假时间。勤务的编组包括卫兵司令、卫舍长、卫兵长和卫兵,而卫舍设置通常有卫兵司令办公室、卫兵宿舍和岗亭。[4]
卫哨勤务守则

卫哨兵需要熟悉的一般守则包括《用枪时机》、《用枪要领》、《卫兵守则》和《安全士官守则》,特别守则根据个别单位和哨站而有不同。
用枪时机
一、当生命身体受暴行胁迫,非使用武器不能抵抗或自卫时;
二、群众暴动,非使用武器不能镇压时;
三、驻所警卫之人员、物资、车、船、航空器等受危害胁迫时,非使用武器不能保护时;
四、因防卫驻守之土地、场所建筑物受袭扰或擅闯经警告仍不听从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时;
陆总部,《卫哨勤务守则》
用枪要领
一、如非情势异常急迫,应先口头警告并对空鸣枪警告之
二、经警告已有畏服之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三、使用武器应注意,勿伤及他人
四、如非情势确有必要应尽量避免伤及其致命部位
五、使用武器时,其得以使用武器之原因,行将消灭或已消灭者,应立即停止使用
六、卫兵使用武器后,应将经过情形即时报告该营管长官及战情中心。
陆总部,《卫哨勤务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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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兵和哨兵的敬礼

卫哨兵执行勤务时,按《陆军礼节条例》须向国旗、长官、军官率领的部队、军官佐及军士敬礼,敬礼方式包括扶枪礼、举刀礼和举手礼,如有特别任务时亦可不敬礼;兵员出入营门时应先向卫兵敬礼,卫哨兵则立正原地以注目答礼。[5]
现行《中华民国军人礼节》对卫兵和哨兵的敬礼规范如下:[4]
- 对出入营门的各级军官应行提枪敬礼;
- 对出入营门的各级士官长及士官应行立正敬礼;
- 入伍生及士兵出入营门时应先行向卫兵敬礼,卫兵回以立正答礼;
- 卫兵和哨兵在部队经过时应行立正,并向带队长官敬礼;
- 哨兵应就原位置对各级军官及士官行持枪礼,如因执行勤务而有不便时,可免行礼。
卫哨交接
卫哨交接是哨兵交接勤务时的动作,上下哨在安全士官(带哨士官)的指导下完成换哨。[6][7] 一般卫哨交接的动作不似仪队交接那般复杂,但同样有一套标准的流程、正步和口令,大致流程如下:
卫哨改革
民国政府迁台以后,施行过几次在组织和兵力方面的裁军行动,对军事建构法制及募兵制进行调整。其中在马英九政府推行的“精粹案”中,国防部证实卫哨、勤务、伙食及清洁等选择性的工作项目,有可能委聘军外的保全或专门人员负责,以助于精简兵力、提升人员素质与整体战力。[8]
相关法律
卫哨兵失职时,不管是否造成军事上的利益损失,可按《陆海空军刑法》定罪,与卫哨站岗直接相关的罪名有:第34条“卫兵、哨兵或其他担任警戒职务之人,因睡眠、酒醉或其他相类之情形,而废弛职务……”(卫兵哨兵废弛职务罪)或第35条“卫兵、哨兵或其他担任警戒、传令职务之人,不到或擅离勤务所在地者……”(卫兵哨兵擅离勤务所在地罪)处刑。[9][10] 他人故意造成卫哨兵无法执行巡查或交接勤务时,可按《陆海空军刑法》第36条“无故不依规定使卫兵、哨兵或其他担任警戒、传令职务之人交接者……”(违规使卫兵哨兵交接罪)处刑。[10]
参考资料
另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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