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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驻美国大使列表

中華民國(臺灣)實質駐美大使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民國駐美國大使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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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驻美国大使列表,列举中华民国政府美国代表机构的历任馆长。

事实速览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代表, 尊称 ...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不再承认大清国公使的身份,另行任命驻美国外交代表。2月12日,清帝溥仪退位,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美国于4月承认中华民国,以其代表为驻美公使。1935年,两国外交关系升格为大使级。

美国在1979年1月1日与中华民国断交,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中华民国改派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代表(简称驻美代表)。至2012年9月1日,《驻外机构组织通则》修法后,中华民国驻外人员之行政职称统一以正式官衔订定,驻外机构的大使馆与代表处之大使级馆长外交职务皆称大使,但代表处馆长对外仍称代表[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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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前历任中华民国驻美国大使

公使(1912年-19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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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1935年-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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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2012年历任中华民国驻美国代表

1979年1月1日,中华民国美国断交,中华民国驻美大使改为“中华民国驻美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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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后历任中华民国驻美国代表(大使级)

2012年9月1日修法后,台湾对内将代表改称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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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2012年9月1日,中华民国外交部为统一驻外人员内部职称,明定大使馆、代表处设大使、公使,代表处对外仍称代表、副代表;办事处设总领事、副总领事,对外仍称处长、副处长。[1][2]
    代表处馆长为特任或简任第十三职等至第十四职等者任大使衔代表、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者任公使衔代表;办事处长为简任第十二职等者任总领事衔处长、副处长为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者任副总领事衔副处长。[3]
    注:部分驻外机构名称虽使用“办事处”,但层级等同“代表处”,馆长为代表。

参见

资料来源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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