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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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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1]
特困人员指的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014年,中国国务院颁布施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1]
原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供养对象通常称为五保户。
历史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1956年出台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提出要保障老弱孤寡残社员的吃、穿、烧(燃料)、教、葬。[2]自此,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初具雏形。[3]
199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定性为“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并把“五保”的供养内容调整为“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所需经费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列支。[3]
2000年起,伴随农村税费改革的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经费逐渐调整为从农业税附加列支。[3]
2006年1月1日,《农业税条例》正式废除。同年1月11日,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颁布。条例对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经费来源做出如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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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国务院颁布施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1]
2021年,民政部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为了切实解决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后面临的生活困难,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5]
供养对象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规定: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6]
供养内容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特困人员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7][1]: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这些既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现金。
-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1]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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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见
-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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