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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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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上的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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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的构成要件

完成交付的构成要件包括

  • 约定的交付地点

未约定交付地点的,须于通过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确定的交付地点。

  • 移转占有

现实交付、建议交付须向受让人移转直接占有;

指示交付、占有改定须为受让人创设或移转间接占有。

  • 具有交付的合意

当时人之间就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的创设或移转达成合意。

交付的类型

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指将出让物至于受让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双方在约定地点,基于交付的合意,移转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终局放弃全部占有地位。 [1]

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包括以下五种,分别是

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因合同业已占有出让人的出让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物权转让或设立法律行为生效时,交付即完成。 [2]

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指出让人的出让动产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 [3]

指示交付的物权变动时间特殊

根据通说观点:

在动产买卖、动产赠与、动产质押中,以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付的,自指示交付的合意(两个约定)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同时,类推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规则,让与人应当对直接占有人发出“通知”,通知到达直接占有人之前,已经通过指示交付发生的物权变动对直接占有人不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指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受让人占有。 [4]

拟制交付

指在动产所有权已经证券化的情况下,完成仓单(或提单)的交付,即发生所有权移转或者职权设立的法律效果。 [5] [6]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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