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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刑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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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刑事法学是伊斯兰教法的刑法法学。严格来说,伊斯兰教法并没有一门独立的刑法,它根据犯罪的性质把罪行分为三个部分:侯杜德(反真主的罪行,古兰经及圣训对这类罪行有固定的刑罚)、基沙斯(针对个人或家庭的犯罪,根据古兰经及圣训,刑罚是同态复仇)及塔济尔(古兰经及圣训没有指定刑罚的罪行,刑罚由统治者或卡迪决定)[1]。有人会区分出第四个分类锡亚沙赫(针对政府的罪行)[2],但其他人会把它视为属于侯杜德或塔济尔[3]。
伊斯兰法庭不采用对抗制,对抗制是指由两位律师(检察官及辩护律师)代表控辩双方,由不偏不倚的陪审团或法官审理。所有的诉讼在原则上都是自行处理,由伊斯兰法官作出判决,特别是刑事案件[4]。
侯杜德
侯杜德在字面上解作“限制”,是最严重的一类罪行[5],包括了在古兰经内指明的罪行,分别有喝酒、偷窃、拦路抢劫、非法性行为、诬告他人非法性行为及叛教[6]。
喝酒的刑罚并没有在古兰经及圣训里订明,而是通过先知同伴的推论而得出。另外,虽然古兰经没有指明叛教的刑罚是死刑,但大部分的学者都认为先知有指明刑罚是死刑。其他侯杜德罪行的刑罚都在古兰经或圣训里注明[7]。
对于偷窃的固定刑罚是截去手部,而对于非法性行为则处以石刑或笞刑,诬告他人非法性行为及拦路抢劫处以笞刑。法官的角色是执行这些固定的刑罚,不得减轻或加重刑罚。法官及受害者不得撤回对这类案件的起诉[8]。
基沙斯
基沙斯是伊斯兰教版的“以眼还眼”,谋杀、殴击等罪行属于此类[9]。
对此类罪行的刑罚是同等的报复或赔偿(迪叶)[9]。基沙斯的刑罚并非基于社会对付犯罪者而作出,而是受害者或受害者的家属惩处犯罪者,所以即使是谋杀,受害者的家属也可以原谅罪犯,撤销对罪犯的刑罚[10]。
迪叶是指向受害者亲属作出的赔偿,在阿拉伯语里有血金及赎金两个意思[11]。
虽然古兰经定下了复仇机制,但它同时指出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应该寻求赔偿,而不是报复:
塔济尔
塔济尔是指在古兰经里没有指定刑罚、不属于侯杜德及基沙斯的任何罪行。根据伊斯兰刑事法学里的塔济尔,对于被认为破坏公众秩序及有罪的行为,而无法根据伊斯兰教法里的侯杜德及基沙斯给予刑罚,由国家、统治者或法官来量刑[13]。
注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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