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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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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藻(16世纪—17世纪),字采侯,广东广州府香山县小榄人[1],明朝、南明政治人物。
生平
何藻是万历四十年(1612年)壬子科广东乡试第七十二名举人[2],因母亲患病不肯参加会试,母亲对他说:“你若能博取一第,得朝廷俸禄,便可毕我一生。”于是收拾行装出行,但越岭不久托病回家,天启七年(1627年)母亲去世,哀毁骨立几乎不能站起来,服阕后授普宁教谕,改户部主事,督理山东临清仓务,仓内用旧斛不符合现有制度,他念及民困请求更替新斛以便民,又对抗前来催税的宦官,遭对方记恨而被弹劾匿藏新斛用旧斛,遭逮捕下诏狱,不久因该宦官收贿后失势得以脱罪,升户部广东司郎中,南明永历年间陞太常寺卿[3]。著有《普宁宦稿》、《西塘汇刻》、《螽斯集》、《四六新钞》、《清署纪言》等书[1]。
引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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