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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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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俄语:Уголовный кодекс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frequently abbreviated УК РФ ) 是俄罗斯法律中关于刑法方面的法典。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于1996年5月24日获得通过,1997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新法典取代了1960年起施行的苏俄刑法典。

事实速览 俄罗斯刑法典, 引称 ...

此后俄罗斯刑法典不断修改,1998年5月27日就已进行第一次修改。[1]2022年3月,俄罗斯刑法典中加入了俄罗斯假新闻法,并规定若俄罗斯公民用“入侵”形容特别军事行动2022年俄罗斯入侵乌克兰),那么他将触犯刑法。[2]

俄罗斯联邦刑法的结构

俄罗斯刑法典(Уголовный кодекс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的结构严谨,分为“总则”(Общая часть)和“特别部分”(Особенная часть)两大块,这种分类方式是大陆法系刑法典的典型特征。

一、 总则(Общая часть, 第1-104.5条)

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的构成、刑事责任的主体、刑罚的种类与适用、以及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免除等一般性、抽象性的规定。它是特别部分的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法(Раздел I. Уголовный закон, 第1-13条)
    • 第1章:《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目标和原则(Глава 1. Задачи и принципы Уголовного кодекс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第1-8条):这是刑法的灵魂所在,明确了刑法典存在的意义(如保护公民权利、公共秩序、国家安全等)以及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自负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 第2章:刑法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效力(Глава 2. Действие уголовного закона во времени и в пространстве, 第9-13条):规定了刑法溯及力、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等国际刑法和刑法适用中的重要原则,界定了俄罗斯刑法对何时何地发生的何种行为具有管辖权。
  • 第二节 犯罪(Раздел II. Преступление, 第14-42条)
    • 第3章:犯罪概念和犯罪类型(Глава 3. Понятие преступления и виды преступлений, 第14-18条):对什么是犯罪进行了定义,并根据危害程度等标准对犯罪进行了分类(如轻罪、中度罪、重罪、特别重罪等),这是理解刑法条文的基础。
    • 第4章.应负刑事责任的人(Глава 4. Лица, подлежащие уголов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и, 第19-23条):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状态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如精神错乱不负刑事责任),以及酒后犯罪的责任等。
    • 第5章.罪责(Глава 5. Вина, 第24-28条):详细阐述了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概念——罪责,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式,以及无罪过事件等。
    • 第六章.未完成的犯罪(Глава 6. Неоконченное преступление, 第29-31条):规定了预备犯、未遂犯等形态,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原则。
    • 第7章.共谋犯罪(Глава 7. Соучастие в преступлении, 第32-36条):明确了共同犯罪、主犯、从犯、教唆犯、帮助犯等概念,以及对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 第8章:解除行为犯罪性的情况(Глава 8. Обстоятельства, исключающие преступность деяния, 第37-42条):这是刑法中的重要免责条款,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强制、执行命令或指令、合理风险、履行职责等情形,这些情况下即使行为造成了损害,也不会被认为是犯罪。
  • 第三节 处罚(Раздел III. Наказание, 第43-74条)
    • 第9章.惩罚的概念和目的。惩罚的种类(Глава 9. Понятие и цели наказания. Виды наказаний, 第43-59条):定义了刑罚的本质、惩罚的最终目标(如恢复社会正义、改造罪犯、预防再犯等),并列举了俄罗斯刑法典中各种刑罚类型(如罚金、强制劳动、剥夺自由等)。
    • 第10章.处罚的实施(Глава 10. Назначение наказания, 第60-74条):规定了法院在对罪犯量刑时应遵循的原则,如考虑罪行的性质、严重程度、罪犯的人格、减轻或加重处罚的情节等,以及刑罚的数罪并罚、缓刑等具体规定。
  • 第四节 免于刑事责任和处罚(Раздел IV. Освобождение от уголов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и и от наказания, 第75-86条)
    • 第11章.刑事责任的免除(Глава 11. Освобождение от уголов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и, 第75-78.1条):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即使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也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况,如因时效、积极悔过、与受害人达成和解等。
    • 第十二章.免除处罚(Глава 12. Освобождение от наказания, 第79-83条):规定了已定罪的罪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如缓期执行、假释、因病免除等。
    • 第13章。大赦。赦免。犯罪记录(Глава 13. Амнистия. Помилование. Судимость, 第84-86条):解释了大赦(由国家杜马决定,对特定犯罪或人群普遍适用)、赦免(由总统决定,针对特定个人)的概念和效力,以及犯罪记录(即前科)的法律后果和消除。
  • 第五节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Раздел V. Уголовная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ь несовершеннолетних, 第87-96条)
    • 第14章.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和处罚的特殊性(Глава 14. Особенности уголов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и и наказания несовершеннолетних, 第87-96条):专门规定了针对未成年犯的特殊刑事政策,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包括较低的刑事责任年龄、特殊的刑罚种类、更宽松的减免刑罚条件等。
  • 第六节 其他刑事法律措施(Раздел VI. Иные меры уголовно-правового характера, 第97-104.5条)
    • 第15章.医疗性质的强制措施(Глава 15. Принудительные меры медицинского характера, 第97-104条):规定了对精神病患者或其他需要强制医疗的犯罪行为人采取的非刑罚性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治疗而非惩罚。
    • 第15.1章. 没收财产(Глава 15.1. Конфискация имущества, 第104.1-104.3条):规定了作为一种刑事法律措施的财产没收,通常针对犯罪所得或用于犯罪的工具。
    • 第15.2章:法院罚款(Глава 15.2. Судебный штраф, 第104.4-104.5条):这是一种较新的非刑罚性措施,允许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对犯有轻微或中度罪行的被告处以罚款,以代替刑事责任或刑罚,旨在实现司法效率和人道主义。

二、 特别部分(Особенная часть, 第105-361条)

特别部分是对具体犯罪行为及其相应刑罚的详细规定。它根据所侵犯的客体(法益)将各类犯罪进行分类,体现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和价值。

  • 第七节 侵犯人身罪(Раздел VII. Преступления против личности, 第105-157条)
    • 这是刑法最核心的保护对象之一。包括危害生命和健康罪(如谋杀、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等),侵犯人身自由、荣誉和尊严罪(如非法拘禁、诽谤等),侵犯性不可侵犯性和个人性自由罪(如强奸、猥亵等),侵犯宪法赋予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罪行(如侵犯选举权、隐私权等),以及针对家庭和未成年人的犯罪(如遗弃、不履行抚养义务等)。
  • 第八节 经济领域的犯罪(Раздел VIII. Преступления в сфере экономики, 第158-204.2条)
    • 涵盖了与经济活动和财产相关的犯罪。包括侵犯财产罪(如盗窃、抢劫、诈骗、侵占、敲诈勒索等),经济活动领域的犯罪(如走私、非法经营、洗钱、伪造货币、逃税、商业贿赂等),以及侵犯商业和其他组织服务利益罪(如商业贿赂、滥用职权等)。
  • 第九节 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罪(Раздел IX. Преступления против общественной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и общественного порядка, 第205-274.2条)
    • 保护社会整体的和谐与安全。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恐怖主义、劫持人质、非法持有武器、制造爆炸物等),危害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罪(如贩毒、非法堕胎、传播淫秽物品等),环境犯罪(如污染环境、非法捕捞、破坏森林等),危害交通安全和运输经营罪(如交通肇事、非法拦截交通工具等),以及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犯罪(如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传播恶意软件等)。
  • 第十节 危害国家政权罪(Раздел X. Преступления против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власти, 第275-330.3条)
    • 旨在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性和正常运行。包括危害宪法秩序基础和国家安全罪(如叛国罪、间谍罪、武装叛乱、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危害国家权力、国家公务人员利益和地方自治机构公务人员利益罪(如滥用职权、受贿、行贿等),妨害司法罪(如妨碍司法、伪证、诬告陷害等),以及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罪(如妨碍执行公务、非法越境、非法集会等)。
  • 第十一节 服兵役罪(Раздел XI. Преступления против военной службы, 第331-352.1条)
    • 专门针对军人在服役期间违反军事纪律和职责的犯罪行为,如擅离职守、抗命、滥用职权等。体现了军队的特殊性及其对纪律的严格要求。
  • 第十二节 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罪(Раздел XII. Преступления против мира и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человечества, 第353-361条)
    • 这一部分体现了俄罗斯作为国际社会一员,对国际法和人道主义原则的尊重。包括侵略战争、雇佣兵行为、种族灭绝、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等,反映了国际刑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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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3]

第一节 刑法

第一章 俄罗斯联邦刑法的任务和原则

第1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立法

1.俄罗斯联邦的刑事立法由本法组成。规定刑事责任的新法律应纳入本法典。

2.本法以《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为基础。

  • 第2条 俄罗斯联邦刑法的目标
  • 第3条 合法性原则
  • 第4条 法律面前公民平等的原则
  • 第5条 有罪原则
  • 第6条 公平原则
  • 第7条 人道原则
  • 第8条 刑事责任的理由

第二章 刑法的时间与空间效力

  • 第9条 刑法的及时效力
  • 第10条 刑法的溯及力
  • 第11条 刑法对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犯罪的人的效力
  • 第12条 刑法对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犯罪的人的效力
  • 第13条 引渡犯罪人

第二节 犯罪

第三章 犯罪的概念与犯罪类型

  • 第14条 犯罪的概念
  • 第15条 犯罪类别
  • 第16条 失去能力 - 2003 年 12 月 8 日联邦法 N 162-FZ 废除
  • 第17条 犯罪行为
  • 第18条 犯罪再犯

第四章 刑事责任人

第19条 刑事责任的一般条件

第20条 刑事责任开始年龄

第21条 精神错乱

第22条 不免除理智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刑事责任

第23条 醉酒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负刑事责任的人

第24条 犯罪形式

第25条 故意犯罪

第26条 过失犯罪

第27条 具有两种罪名的犯罪的责任

第28条 无罪造成伤害

第六章 未完成的犯罪

第29条 已完成和未完成的犯罪

第30条 犯罪准备与犯罪未遂

第31条 自愿放弃犯罪

第七章 共谋犯罪

第32条 犯罪共谋的概念

第33条 犯罪共犯的类型

第34条 共犯的责任

第35条 团伙、预谋团伙、有组织的团体或犯罪集团(犯罪组织)实施犯罪

第36条 犯罪人的过犯

第八章 排除该行为的犯罪性的情况

第39条 必要的辩护

第38条 拘留犯罪人期间造成伤害

第39条 极为必要

第40条 身体或精神胁迫

第41条 合理的风险

第42条 命令或指示的执行

第三节 惩罚

第九章 惩罚的概念和目的惩罚的类型

第43条 惩罚的概念与目的

第44条 处罚的种类

第45条 基本处罚与附加处罚

第46条 罚款

第47条 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

第48条 剥夺特殊、军事或荣誉称号、阶级军阶和国家奖励

第49条 义务工作

第50条 惩教工作

第51条 服兵役的限制

(1) 根据本《刑法典》特别部分相关条款的规定,对根据合同服兵役的已决服兵役者应限制服兵役 3 个月至 2 年,因为他们犯有违反兵役规定的罪行;根据本《刑法典》特别部分相关条款的规定,对根据合同服兵役的已决服兵役者也应限制服兵役,而不是进行矫正工作。

2. 从限制服兵役的死刑犯的津贴中扣除国家收入,数额由法院判决确定,但不得超过 20%。死刑犯在服刑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军衔,刑期不计入下一级军衔的服役期。

第52条 废止

第53条 自由的限制

第53.1条 强制性劳役

第54条 逮捕

第55条 关押在军事纪律单位

1.应征服兵役的军人,以及根据军衔和军士长职位合同服兵役的军人,如果在法院判决时尚未服满法律规定的应征服役期,应在纪律部队服役。在本《刑法典》特别部分有关条款规定的服兵役犯罪的情况下,以及在犯罪性质和犯罪人的个性证明有可能以将被判刑者关押在纪律部队不超过两年的刑期替代监禁的情况下,这种处罚的期限应为三个月至两年。

2.如果是在纪律部队中拘留而非剥夺自由,则纪律部队中的拘留期限应按在纪律部队中拘留一天即剥夺一天自由的标准确定。

第56条 特定期限的监禁

第57条 无期徒刑

第 58 条 为被判监禁者指派某种惩教机构

第59条 死刑

第十章 量刑

第60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61条 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62条 有减轻刑罚情节的惩罚

第63条 加重刑罚情节

第 63.1条 违反审前配合协议的处罚

第64条 对犯罪行为从轻处罚

第65条 陪审团裁定宽大处理时的处罚分配

第66条 未完成的犯罪的处罚

第67条 共犯犯罪的处罚

第68条 对再犯的处罚

第69条 合并犯罪的处罚

第70条 累积刑罚

第71条 增加刑罚时刑罚条件的决定程序

第72条 刑期的计算与刑罚的抵销

第 72.1 条对被认定为吸毒者的人实施惩罚

第73条 有条件判决

第74条 缓刑的取消或缓刑的延长

第四节 免除刑事责任和处罚

第十一章 刑事责任的免除

第75条 主动悔罪免除刑事责任

第76条 与受害人和解相关的刑事责任的免除

第 76.1 条免除与损害赔偿有关的刑事责任

第 76.2 条免除刑事责任并处以法院罚款

第77条 废止

第78条 因诉讼时效届满而免除刑事责任

第 78.1 条 动员期间、战时应征入伍或在动员期间、戒严期间、战时签订兵役合约以及在战时服兵役的,免除刑事责任指定的期间或时间

第十二章 刑罚解除

第79条 有条件提前释放

第80条 以较轻的处罚代替未执行的处罚

第 80.1条 因情势变化而免处罚

第 80.2条 动员期间、戒严期间或战时服兵役的处罚

第81条 免除因病处罚

第 82 条 缓刑

第 82.1条 吸毒者缓刑

第83条 因超过法庭定罪时效而免服刑

第十三章 大赦、赦免、犯罪记录

第 84 条 特赦

第 85 条 赦免

第86条 犯罪纪录

第五节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特征与处罚

第87条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第88条 未成年人的处罚种类

第89条 未成年人的处罚

第90条 强制教育影响措施的实施

第91条 义务教育措施的内容

第92条 未成年人免处罚

第93条 有条件提前释放

第94条 时效期限

第95条 消除犯罪纪录的期限

第96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十八岁至二十岁的人

第六节 其他具有刑事法律性质的措施

第十五章 强制医疗措施

第97条 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理由

第98条 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目的

第99条 强制医疗措施的种类

第100条 精神科医师在门诊进行的强制观察与治疗

第101条 住院精神科医疗机构的强制治疗

第102条 强制医疗措施的延续、变更与终止

第103条 强制医疗措施适用时间的计算

第104条 强制医疗措施与处罚的执行结合

第 十五.1 章 没收财产

第 104.1 条 没收财产

第 104.2 条 没收资金或其他财产以换取被没收的物品

第 104.3 条 赔偿造成的损失

第 十五.2 章 司法罚款

第 104.4 条 司法罚款

第 104.5 条 确定法院罚款金额的程序

特殊部分

第七节 针对人身的犯罪

第十六章 危害生命健康罪

第105条 谋杀

第 106 条 母亲谋杀新生儿

第 107 条 激情下谋杀

第108条 超过必要防卫限度或超过逮捕犯罪人所必要措施而实施的谋杀

第109条 过失致死

第 110 条 煽动自杀

第 110.1 条 引诱自杀或协助自杀

第 110.2 条 组织旨在诱导自杀的活动

第 111 条 故意造成严重身体伤害

第 112 条 故意对健康造成中度伤害

第113条 情绪激动时对健康造成严重或中度损害

第114条 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或超过拘留犯罪人所必要的措施,对健康造成严重或中等程度的损害

第115条 故意对健康造成轻微伤害

第116条 殴打

第 116.1 条 受到行政处罚或有犯罪纪录的人员殴打

第117条 酷刑

第118条 因疏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

第 119 条 谋杀或严重身体伤害威胁

第 120 条 强迫摘除人体器官或组织进行移植

第 121 条 传播性病

第 122 条 传播HIV

第123 条 非法堕胎

第 124 条 未能提供病人协助

第 124.1 条 妨碍医疗

第 125 条 陷入危险

第十七章 侵犯个人自由、名誉和尊严的犯罪

第126条 绑架

第127条 非法剥夺自由

第 127.1条 人口贩卖

第 127.2条 使用奴工

第128条 在提供精神科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内非法住院

第 128.1 条 诽谤

第129条 废除

第 130 条 废除

第十八章 侵犯个人性完整性和性自由的犯罪

第 131 条 强奸

第 132 条 性暴力行为

第 133 条 强迫进行性行为

第 134 条 与 16 岁以下的人发生性交和其他具有性性质的行为

第135 条 猥亵行为(Развратные действия)

1.年满十八周岁的人对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未使用暴力的猥亵行为:应处以四百四十小时以下强制劳动,或三年以下限制自由,或五年以下强迫劳动,并可并处三年以下剥夺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并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并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已满十二周岁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同一行为,应处以三至八年监禁,剥夺或不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最高期限为十五年,以及限制或不限制自由,最高期限为两年。

3.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实施本条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所述行为的,应处以五至十二年监禁,并可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但最长期限为二十年。

4.一伙人事先密谋或有组织地实施本条第一、二或三部分所列的行为:应处以七年至十五年监禁,剥夺或不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最高期限为二十年,以及限制或不限制自由,最高期限为二年。

5.有侵犯未成年人性侵犯权犯罪前科的人实施本条第二部分规定的行为,应处以十年至十五年监禁,剥夺担任特定职务或者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期限最高为二十年。

第十九章 侵犯人和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的罪行

第136条 侵犯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

第 137 条 侵犯隐私

第138条 违反通讯、电话、邮政、电报或其他讯息的保密性

第 138.1 条 非法贩运旨在秘密获取信息的特殊技术手段

第 139 条 侵犯住宅不可侵犯权

第140条 拒绝向公民提供讯息

第141条 阻碍选举权的行使或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第 141.1 条 违反为候选人、选举协会、举行全民投票倡议团体或其他全民投票参与者团体的竞选活动提供资金的程序

第142条 伪造选举文件、全民投票文件、全俄罗斯投票文件

第 142.1 条伪造投票结果

第 142.2 条 非法发行、收选票、全民公投选票、全俄罗斯投票选票

第143条 违反劳动保障要求

第144条 妨碍记者的合法职业活动

第 144.1 条 无理拒绝雇用或无理解雇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

第145条 无理拒绝雇用或无理解雇孕妇或有三岁以下子女的妇女

第 145.1条 不支付工资、退休金、奖学金、福利和其他款项

1.组织的负责人、个人雇主、分支机构、代表处或其他组织独立结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出于自私或其他个人利益,连续三个月以上不支付部分工资、退休金、津贴、福利金和其他法律规定的付款;应处以最高十二万卢布的罚款,或处以被定罪人一年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以最高一年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或处以最高两年的强迫劳动,或处以最高一年的监禁。

2. 组织负责人、雇主(个人)、分支机构、代表处或其他组织独立结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出于自私或其他个人利益,完全不支付两个月以上的工资、退休金、津贴、福利金和其他法律规定的付款,或支付两个月以上的工资,但数额低于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应处以十万至五十万卢布的罚款,或处以被定罪人三年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以三年以下劳动,并可剥夺或不剥夺三年以下担任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剥夺或不剥夺三年以下担任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

3.本条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所规定的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应处以二十万至五十万卢布的罚款,或者处以被定罪人一至三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者处以二至五年的监禁,并处以或不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剥夺或限制担任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

注。 1.本条所称工资、退休金、奖学金、福利金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款项的部分不支付,是指支付未达到应付金额一半的金额。

2.初次实施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犯罪的人,如果在刑事案件开始之日起两个月内,已经清偿了工资、退休金、津贴、福利金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给付所欠的债务,并且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支付了利息(支付了金钱补偿),并且其行为不包含其他犯罪要素,则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第 146条 侵害著作权及相关权

第 147条 侵害发明权和专利权

第148条 侵犯良心和宗教自由权

第149条 阻碍集会、集会、示威、游行、纠察或参加这些活动

第二十章 针对家庭和未成年人的犯罪

第150条 未成年人参与犯罪

第151条 怂恿未成年人实施反社会行为

第 151.1 条 向未成年人零售酒精饮料

第 151.2 条 涉及未成年人实施对其生命构成危险的行为

第 152条 废除

第 153条 儿童的替代

第154条 非法收养

第 155 条  收养秘密的揭露

第156条 不履行扶养未成年人的义务

第157条 不支付子女或残障父母的赡养费

第八节 经济犯罪

第二十一章 侵害财产罪

第 158 条 窃盗

第 158.1 条 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实施轻微窃盗行为

第 159 条 欺诈

第 159.1 条 贷款诈骗

第 159.2 条 收款过程中存在诈欺行为

第 159.3 条 使用电子支付方式进行欺诈

第 159.4 条 失去动力

第 1595 条 保险诈骗

第 159.6 条 计算机诈骗

第 160 条 挪用或贪污

第161条 抢劫

第 162 条 抢夺

第 163 条 勒索

第 164 条 窃取特殊价值物品

第 165 条 因欺骗或滥用信任而造成财产损失

第 166 条 出于窃盗目的而错误扣押汽车或其他车辆

第 167 条 故意毁坏或损坏财产

第 168 条 因疏忽造成财产毁坏或损坏

第二十二章 经济活动领域的犯罪

第169条 妨碍合法经营或其他活动

第170条 非法房地产交易的登记

第 170.1条 伪造国家统一法人登记册、证券所有者登记册或存款会计制度

第 170.2 条 在边界规划、技术规划、测量报告、一块或多块土地的测量项目或领土地图中故意引入虚假讯息

第171条 非法创业

第 171.1 条 生产、收购、储存、运输或销售未贴标签和(或)应用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信息的商品和产品

第 171.2 条 非法组织、实施赌博行为( Незаконные организация и проведение азартных игр)

1. 在赌博区外使用博彩设备组织和(或)举办赌博游戏,或未按规定获得许可在赌博区外的博彩公司和投注站组织和举办赌博游戏,或未按规定获得许可在赌博区内组织和举办赌博游戏,或使用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信息和电信网络或包括移动通信在内的通信手段,但博彩游戏组织者在博彩公司和(或)投注站接受互动式投注的情况除外,以及系统性地为非法组织和(或)举办赌博游戏提供场所 ,应处以三十万至五十万卢布的罚款,或者判处被定罪人一至三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或者判处一百八十至二百四十小时的强制劳动,或者判处四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者判处两年以下的监禁。

2. 本条第一部分所规定的行为,由一伙人事先密谋实施或与大规模获取收入有关,应处以五十万至一百万卢布的罚款,或者被定罪的人三至五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金额,或处以最高四年的监禁,并处以五十万卢布以下的罚款,或者被定罪的人三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金额,或不处以罚款。

3. 有组织的团体或个人利用公职人员的职务之便实施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或与榨取巨额收入有关的行为,应处以一百万至一百五十万卢布的罚金,或处以四至五年等额的被定罪人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以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不处以一百万卢布以下的罚金,或处以五年以下等额的罚金,以及剥夺或不剥夺五年以下担任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

注:1.本文中,系统性提供场所是指两次以上提供场所。

2.本文中的大额收入是指收入金额超过一百五十万卢布的收入,特别大额收入是指收入金额超过六百万卢布的收入。

第 171.3 条 非法生产及(或)流通乙醇、酒精及含酒精制品、烟草制品、含尼古丁制品及其生产原料

1. 在没有获得相应许可的情况下大规模生产、购买(包括进口)、供应(包括出口)、储存、运输和(或)零售乙醇、酒精和含酒精产品,且必须获得相应许可;应处以二百万至三百万卢布的罚款,或者处以被定罪人一至三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者处以三年以下的强迫劳动,或者处以同等期限的监禁,并处以或不处以三年以下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

1.1. 在没有获得相应许可证的情况下,大规模生产、供应、购买(包括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和从俄罗斯联邦出口)、储存烟草制品、含尼古丁产品及其生产原材料,且此类许可证是强制性的;应处以五十万至一百万卢布的罚款,或处以被定罪人一至三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处以三年以下的强迫劳动,或处以同等期限的监禁,并可剥夺或不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期限为三年以下。

2. 实施本条第一部分和第一部分第1.1款规定的行为:

a) 有组织的团体;

b) 规模特别大,

应处以三百万至四百万卢布的罚款,或者处以被定罪人二至四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者处以五年以下的强迫劳动,或者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不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剥夺或不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

注:本文中,大额定义为未取得相应许可证而生产和/或销售的乙醇、酒精及含酒精产品、烟草制品、含尼古丁产品及其生产原料的价值超过十万卢布,特大额定义为一百万卢布。

第 171.4 条 非法零售酒类及含酒精食品

第 171.5 条 非法提供消费信贷(贷款)活动

第172条 非法银行活动

1.未经登记或未取得特别许可(执照),在必须取得特别许可(执照)的情况下开展银行业务(银行业务),如果该行为给公民、组织或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与大规模获取收入有关;应处以十万至三十万卢布的罚款,或处以被定罪人一至两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处以四年以下的强迫劳动,或处以四年以下的监禁,并处以八万卢布以下的罚款,或处以被定罪人六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不处以罚款。

2. 同一行为:

a) 由有组织的团伙实施;

b)与大规模收入提取有关,

c) 已失效。

应处以五年以下强迫劳动或七年以下监禁,并处或不处以一百万卢布以下罚款,或处以被定罪人五年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


第 172.1 条 伪造金融组织会计和报告的财务文件

第 1722 条  组织活动吸引资金和(或)其他财产

第 1723 条 未能在信贷机构的会计和报告财务文件中包含有关个人和个体企业家放置的资金的信息

第 1724 条 个人逾期欠债返还违法行为

第 173 条 废除

第 173.1 条 非法设立(设立、重组)法人实体

第 173.2 条 非法使用文件设立(设立、重组)法人实体

第 174 条 将他人透过犯罪手段获得的资金或其他财产合法化(洗钱)

第 174.1 条 将个人因犯罪而获得的资金或其他财产合法化(洗钱)

第 175 条 收购或出售已知透过犯罪手段取得的财产

第176 条 非法接受贷款

第176.7条 恶意逃避应付帐款的偿还

第178 条 竞争限制

第 179 条 强迫完成交易或拒绝完成交易

第 180 条 非法使用商品(作品、服务)个人化手段

第181 条 违反国家标志制作、使用规定的

第 182 条 废除

第183 条 非法取得并泄漏构成商业、税务或银行机密的讯息

第184 条 对正式运动比赛或大型商业比赛的结果施加非法影响

第185 条 证券发行过程中的滥用行为

第 185.1 条恶意逃避披露或提供俄罗斯联邦证券立法所定义的信息

第 185.2 条违反证券登记权程序

第 185.3 条市场操纵

第 185.4 条妨碍或非法限制证券持有人的权利

第 185.5 条伪造商业公司股东(参股)大会的决定或商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决定

第 185.6 条非法利用内线消息

第186条 制造、储存、运输或销售假币或假证券

第187条 支付手段的非法流通

第 188 条 废除

第189条 从俄罗斯联邦非法出口或转让货物或技术、武器或军事装备、非法从事受出口管制的工作或非法提供服务

第190条 文化财产不得返还俄罗斯联邦领土

第191条 非法贩运琥珀、玉石或其他半宝石、贵金属、宝石或珍珠

1. 进行明知是非法开采的琥珀、玉石或其他半宝石的交易,以及以任何形式或条件非法储存、运输或发运这些宝石(珠宝和家居用品以及这些物品的废料除外),且因类似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则根据《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7.5条的规定, 应处以一百万卢布以下罚款,或罚金相当于被定罪人三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或处以四百八十小时以下强制劳动,或处以两年以下强迫劳动,并处以十万至二十万卢布罚款,或罚金相当于被定罪人一年至十八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或不罚金,或处以两年以下监禁,并处以十万至二十万卢布罚款,或罚金相当于被定罪人一年至十八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或不罚金。

2.大规模进行明显非法开采的琥珀、玉石或其他半宝石的交易,以及以任何形式或条件非法储存、运输或装运上述宝石(珠宝、家居用品及其废料除外), 应处以二百万卢布以下罚款,或处以被定罪人三年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数额的罚款,或处以四年以下强迫劳动,或处以同等期限的监禁,并处以五十万卢布以下罚款,或处以被定罪人三年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数额的罚款,或不处以监禁。

3.有组织的团伙或一群人根据事先协议实施本条第二部分所规定的行为:应处以五百万卢布以下罚款或被定罪人五年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金额的罚款,或五年以下强迫劳动,或六年以下监禁,并处以或不处以一百万卢布以下罚款或被定罪人五年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金额的罚款。

4.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进行贵金属、宝石或珍珠交易,以及大规模非法储存、运输或发运任何形式或状态的贵金属、宝石或珍珠(珠宝、家居用品及其废品除外);应处以五年以下强迫劳动或同等期限的监禁,并处以五十万卢布以下的罚款,或处以被定罪人三年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不处以罚款。

5.有组织团伙或多人预谋实施本条第四部分所列的行为:应处以五年以下强迫劳动或七年以下监禁,并处或不处以一百万卢布以下罚款,或处以被定罪人五年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

注:本条和本法第255条所称半宝石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

第 191.1 条 出于营销目的而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或销售故意非法采伐的木材

第192条 违反向国家交付贵金属和宝石的规定

第193条 逃避外币或俄罗斯联邦货币汇回资金的义务

第 193.1 条 使用伪造文件进行货币交易,将外币或俄罗斯联邦货币转移至非居民账户

第194条 逃避对组织或个人征收的关税、特别税、反倾销税和(或)反补贴税

第195条 破产期间的违法行为

第196条 故意破产

第197条 虚构破产

第198条 个人逃税、缴费和(或)缴保险费的个人逃缴保险费

第199条 逃税、逃税、逃缴保险费和(或)逃缴保险费

第 199.1 条  未履行税务代理人职责

第 199.2 条 隐匿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或财产,并征收税费、保险费的

第 199.3 条 逃避保险人-个人向国家预算外基金缴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强制社会保险的保险费

第 199.4 条 参保单位逃避向国家预算外基金缴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强制社会保险保险费

第 200 条 废除

第 200.1 条 走私现金或货币工具

1.非法将大量现金和/或金融票据转移至欧亚经济联盟海关边境;应处以非法转移现金和/或非法转移金融工具价值三倍至十倍的罚款,或处以被定罪人工资或其他收入金额最高两年的罚款,或处以限制自由最高两年的罚款,或处以强迫劳动最高两年的罚款。 2.实施了本条第一部分规定的行为: a) 规模特别大; b) 团伙, 应处以非法转移现金和/或非法转移金融工具价值十倍至十五倍的罚款,或处以被定罪人工资或其他收入金额最高三年的罚款,或处以限制自由最高四年的罚款,或处以强迫劳动最高四年的罚款。

注:1. 如果非法转移的现金数额和,或非法转移的金融票据价值超过欧亚经济联盟法律允许未经书面申报转移的现金数额和,或旅行支票价值的两倍,则应视为本条所规定的行为具有大规模。

2. 如果非法转移的现金数额和(或)非法转移的金融票据价值超过欧亚经济联盟法律允许未经书面申报转移的现金数额和(或)旅行支票价值的五倍,则应视为本条所规定的行为规模特别大。

3.计算非法转移现金金额和(或)非法转移金融票据价值时,应将欧亚经济联盟法律允许不经申报转移或者已申报的部分不计入非法转移现金总额和(或)非法转移金融票据价值。

4.自愿交出本条所列现金及/或金融工具者,除其行为构成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外,不承担刑事责任。在海关监管过程中发现、拘留期间扣押以及在为发现和扣押这些工具而开展的调查行动中发现本条所列现金及/或金融工具,不视为自愿交出。

5. 为本条的目的,货币工具是指旅行支票、汇票、支票(银行本票)以及证明发行人(债务人)支付货币资金义务的文件形式的证券,其中未注明收款人。

第 200.2 条 失效

第 200.3 条 违反俄罗斯联邦关于参与公寓大楼和(或)其他房地产项目参股建设的立法要求吸引公民资金

第 200.4 条 为满足州或市政需求而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时的滥用行为

第 200.5 条 贿赂合约服务员工、合约经理、采购委员会成员

第 200.6 条 在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以满足国家和市政需求方面故意提供虚假专家意见

第 200.7 条 贿赂仲裁员(仲裁人)

第二十三章 侵害商业组织和其他组织服务利益的犯罪

第 201 条 滥用权力

第 201.1 条 执行国家国防命令时滥权

第 201.2 条 违反国家国防命令的国家合约条款或为履行国家国防命令而签订的协议的条款

第 201.3 条 受行政处罚人拒绝或逃避签订国防令规定的政府合约或履行国防令所需协议的

第 202 条 私人公证员和审计员滥用权力

第 203 条 持有私人保全证书的私家侦探或私人保全组织员工在执行公务时越权

第 204 条 商业贿赂

第 204.1 条 商业贿赂调解

第 204.2 条 轻微商业贿赂

第九节 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罪

第二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 205 条 恐怖行为

第 205.1 条 宣扬恐怖活动

第 205.2 条 公开呼吁进行恐怖活动、公开为恐怖主义辩护或宣传恐怖主义

第 205.3 条 完成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

第 205.4 条 恐怖分子团体的组织与参与

第 205.5 条 组织恐怖组织的活动和参加恐怖组织的活动

第 205.6 条 未能检举犯罪行为

第 206 条 劫持人质

第 207 条 故意不实举报恐怖主义行为

第 207.1 条 故意公开传播有关威胁公民生命和安全的情况的虚假讯息

第 207.2 条 故意公开散播虚假的具有社会意义的讯息,造成严重后果

第 207.3 条 故意公开传播有关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的使用、俄罗斯联邦国家机构行使权力、志愿团体、组织或个人在执行分配给俄罗斯联邦的任务时提供协助的虚假信息给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或俄罗斯联邦国民警卫队

第208条 组织或参与非法武装组织,以及参与武装冲突或军事行动,其目的违背俄罗斯联邦利益

1.建立联邦法律未规定的 武装 组织(协会、支队、小队或其他团体),以及此类组织的领导或资金来源。可处十年至二十年监禁,并限制自由一至二年。

2.参加联邦法律未规定的武装组织,以及在外国领土参加该国法律未规定的武装组织,其目的违反俄罗斯联邦的利益(本条第三部分规定的情况除外);可处以八至十五年监禁,并限制自由一至二年。

3.俄罗斯联邦公民或长期居住在俄罗斯联邦的无国籍人士在外国领土上参与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或其他使用武器和军事装备的行动,其目的违反俄罗斯联邦的利益(不具备本法第275条规定的犯罪要素);应处以十二至二十年监禁,并处以五十万卢布以下罚金,或处以被定罪人三年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不处以罚金,但限制自由两年以下。

注:初次犯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自动停止参加非法武装组织,交出武器的,除其行为具备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外,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 209 条 盗匪行为( Бандитизм

1.建立 稳定的武装团体(团伙),以袭击公民或组织为目的,并有该团体(团伙)的领导人,应处以十年至十五年监禁,并处以一百万卢布以下罚款或被定罪人五年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者不处以罚款,但限制自由一至两年。

2.参加稳定的武装团体(团伙)或参与其发动的袭击,应处以八至十五年监禁,并处以一百万卢布以下罚款或被定罪人五年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者不处以罚款,但限制自由一年以下。

3.个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处以十二至二十年监禁,并处以一百万卢布以下罚款,或处以被定罪人五年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者不处以罚款,但限制自由一至两年。

第 210 条 犯罪团体(犯罪组织)的组织或参与

第 210.1 条 在犯罪阶层中占据最高地位(主犯)

第 211 条 劫持航空或水运船舶或铁路机车车辆

第 212 条 大规模骚乱

第 212.1 条 多次违反组织或举行集会、集会、示威、游行或纠察的既定程序

第 213 条 流氓行为( Хулиганство

1.流氓行为,即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明显不尊重社会的行为,具体如下:

a) 对公民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

b) 出于政治、意识形态、种族、民族或宗教仇恨或敌意,或出于对任何社会群体的仇恨或敌意;

c) 乘坐铁路、海运、内河运输或空运,以及乘坐任何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应处以三十万至五十万卢布的罚款,或者处以被定罪人二至三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者处以四百八十小时以下的强制劳动,或者处以一至两年的劳动改造,或者处以五年以下的强迫劳动,或者处以同样期限的监禁;

2.使用武器或用作武器的物品实施的同一行为,或由一群人、先前密谋的一群人或有组织的团体实施的同一行为,或与抵抗当局代表或其他履行维护公共秩序或防止违反公共秩序职责的人员的行为有关,应处以五十万至一百万卢布的罚款,或处以被定罪人三至四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处以五年以下的强迫劳动,或处以七年以下的监禁。

3.使用爆炸物或爆炸装置实施本条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所述行为的:可处以五至八年监禁。

第 214 条 破坏公物

第 215 条 违反核能设施安全规则

第 215.1 条 停止或限制电能供应或断开其他生命维持来源

第 215.2 条 生命维持设施中断

第 215.3 条 擅自连接石油管道、成品油管道、天然气管道或导致其无法使用的

第 215.4 条 非法进入受保护设施

1. 多次非法进入根据俄罗斯联邦部门或国家安全法律受到保护的地下或水下设施,或非法进入由俄罗斯联邦国民近卫军部队保护的重要国家设施、交通设施或特殊货物,应处以最高达五十万卢布的罚款,或处以被定罪人十八个月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处以最高达两年的限制自由,或处以同样期限的监禁。

2. 同一行为:

a) 由一伙人事先密谋实施或者由有组织的团伙实施;

b)故意制造传播国家机密信息的威胁;

应处以最高七十万卢布的罚款,或处以被定罪人最高两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金额的罚款,或处以最高四年的监禁。

注:如果侵入本条所指物体的行为违反了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并且是屡次实施的——如果是因类似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在被视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期间内实施的,则该侵入行为被视为非法。

第 216 条 施工或其他工作期间违反安全规则

第 217 条 违反危险生产设施工业安全要求

第 217.1 条 违反确保燃料和能源综合设施安全和反恐保护的要求

第 217.2 条工业安全审查故意做出虚假结论

第 218 条 违反爆炸物、易燃物和烟火制品的计量、储存、运输和使用规则

第 219 条 违反消防安全要求

第 220 条 非法处理核子材料或放射性物质

第 221 条 窃盗或勒索核子材料或放射性物质

第222条 非法取得、转让、出售、储存、运输、转送或携带武器、枪枝的主要零件、弹药

第 222.1 条 非法收购、转让、贩卖、储存、运输、转运、携带爆炸物、爆炸装置

第 222.2 条 非法收购、转让、销售、储存、运输、转送、携带大口径枪枝及其主要零件、弹药

第 223 条 非法制造武器

第 223.1 条 非法制造爆炸物品,非法制造、改造、修理爆炸装置

第 224 条 不小心存放枪支

第 225 条 不当履行武器、弹药、爆炸物和爆炸装置的保护职责

第 226 条 窃盗或勒索武器、弹药、爆炸物和爆炸装置

第 226.1 条 走私烈性、剧毒、剧毒、爆炸性、放射性物质、放射源、核子材料、枪械或其主要零件、爆炸装置、弹药、其他武器、其他军事装备以及原料、材料、设备、技术、科学可用于制造武器或军事装备的技术信息或智力活动成果,以及具有战略意义的货物和资源或文化价值或特别有价值的野生动物、水生生物资源、植物和蘑菇

第 227 条 盗版

第二十五章 危害公共卫生与公共道德罪

第228条 非法收购、储存、运输、生产、加工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或类似物,以及非法收购、储存、运送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植物或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部位

第 228.1 条 非法生产、销售、运输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其类似物,以及非法销售、运送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植物或其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部分

第 228.2 条 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通管理规定的

第 228.3 条 非法收购、储存、运输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物质,以及非法收购、储存、运输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物质的植物或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物质的植物零件

第 228.4 条 非法生产、销售、运输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前体,以及非法销售、运送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前驱物的植物或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前体的植物部件

第 229 条 窃盗或勒索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以及含有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植物或其含有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部分

第 229.1 条 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驱物或类似物,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或其前驱物的植物,或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或其前驱物的植物部件,以及用于制造麻醉药品的受特殊管制的工具或设备或精神药物

第 230 条 诱导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或其类似物

第 230.1 条 诱导运动员使用体育运动中禁止使用的物质和(或)方法

第 230.2 条 对运动员使用体育运动中禁止使用的物质和(或)方法

第 231 条 非法种植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或其前驱物的植物

第 232 条 组织或维持妓院或有系统地提供用于消费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或其类似物的场所

第 233 条 非法签发或伪造处方或其他赋予接受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权利的文件

第 234 条 以销售为目的非法贩运强效或有毒物质

第 234.1 条 非法贩运具有潜在危险的新型精神活性物质

第 234.2 条非法贩运甲醇、含甲醇液体

第 235 条 非法进行医疗活动或制药活动

第 235.1 条 非法生产药品、医疗器材

第 236 条 违反卫生和流行病学规则

第 237 条 隐瞒对人的生命或健康构成危险的情况的讯息

第 238 条 生产、储存、运输或销售货物及产品、从事工作或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服务

第 238.1 条 假冒伪劣、未经注册的药品、医疗器材的流通、假冒膳食补充剂的流通

第 239 条 设立侵害公民人格与权利的非营利组织

第 240 条 参与卖淫

第 240.1 条 接受未成年人的性服务

第 241 条 组织卖淫

第 242 条 非法制作和流通色情数据或物品

第 242.1 条 制作、流通含有未成年人色情图像的物品或物品

第 242.2 条 利用未成年人制作色情材料或物品

第243条 对俄罗斯联邦人民文化遗产地(历史文化古迹)进行破坏或破坏,包含列入俄罗斯联邦人民文化遗产地(历史文化古迹)国家统一名录、确定的文化遗产遗址、自然综合体、受保护国家保护或文化价值的物体

第 243.1 条 违反保存或使用俄罗斯联邦人民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古迹)国家统一名录中的俄罗斯联邦人民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古迹)的要求,或已确定的文化遗产

第 243.2 条 从所在地非法搜查和(或)扣押考古物品

第 243.3 条 依据许可证(公开表)进行的挖掘、建筑、土地复垦、经济或其他工作或考古现场工作的承包商逃避将具有特殊文化价值或大型文化价值的物体强制转移到状态的行为在这样的工作中发现的价值观

第 243.4 条 毁坏或损坏军事坟墓以及纪念碑、石碑、方尖碑、其他纪念建筑或纪念为保卫祖国或其利益而牺牲或致力于俄罗斯军事辉煌岁月的阵亡者的物品

1. 破坏或损坏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或境外的军人公墓,以及纪念为保卫祖国或利益而牺牲的人员或纪念俄罗斯军事荣耀日的纪念碑、石碑、方尖碑、其他纪念建筑或物品(包括军事行动地点的纪念博物馆或纪念标志),以及纪念为保卫祖国或利益而牺牲的人员的纪念碑、其他纪念建筑或物品,以损害这些物品的历史和文化意义为目的;应处以三百万卢布以下罚款,或处以被定罪人三年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处以三年以下强迫劳动,或处以三年以下监禁。

2. 实施的同一行为:

a) 由一群人、一群事先约定的人或者一个有组织的团体实施;

b) 与军人公墓以及纪念碑、石碑、方尖碑、其他纪念建筑或为纪念在伟大卫国战争期间为保卫祖国或其利益而牺牲的人员或纪念这一时期俄罗斯军事荣耀日的物品(包括纪念博物馆或军事行动地点的纪念标志)有关的,以及为纪念在伟大卫国战争期间保卫祖国或其利益的人员而设立的纪念碑、其他纪念建筑或物品;

c)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

应处以二百万至五百万卢布的罚款,或者处以被定罪人一至五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者处以四百八十小时以下的强制劳动,或者五年以下的强迫劳动,或者处以同样期限的监禁。

第 244 条 亵渎死者尸体及其埋葬地点

1.亵渎死者遗体,或者破坏、损坏、亵渎用于举行死者埋葬或纪念仪式的墓地、坟墓或公墓建筑,但本法第243.4条规定的情况除外:应处以最高四万卢布的罚款,或处以被定罪人三个月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处以三百六十小时以下强制劳动,或处以一年以下劳动教养,或处以三个月以下拘役。

2. 实施的相同行为:

a) 由一群人、一群事先约定的人或者一个有组织的团体实施;

b) 出于政治、意识形态、种族、民族或宗教仇恨或敌意,或出于对任何社会群体的仇恨或敌意;

c)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

应处以三年以下限制自由、或五年以下强迫劳动、或三至六个月逮捕、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45 条 虐待动物

1. 残忍地对待动物,使其遭受痛苦和(或)折磨,以及出于流氓动机或自私动机,导致其死亡或受伤,应处以最高八万卢布的罚款,或处以被定罪人六个月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处以最高三百六十小时的强制劳动,或处以最高一年的劳动教养,或处以最高一年的限制自由,或处以最高六个月的逮捕,或处以最高三年的监禁。

2. 实施的同一行为:

a) 由一群人、一群事先约定的人或者一个有组织的团体实施;

b) 在未成年人面前;

c) 使用虐待手段;

d) 以公开方式进行示威,包括在媒体或信息和电信网络(包括互联网)上;

d) 涉及多只动物时,——

应处以十万至三十万卢布的罚款,或者处以被定罪人一至两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者处以最高两年的劳动教养,或者最高五年的强迫劳动,或者处以三至五年的监禁。

第二十六章 环境犯罪

第 246 条 工作期间违反环境保护规则

负责遵守环境保护规定的人员在工业、农业、科学和其他设施的设计、安置、建造、调试和运行过程中违反这些规定的,如果导致放射性背景发生显著变化、损害人体健康、造成动物大量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应处以最高十二万卢布的罚款,或处以被定罪人一年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以最高四百八十小时的强制劳动,或处以最高两年的劳动改造,或处以最高五年的强迫劳动,并处以或不处以三年以下剥夺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处以最高五年的监禁,并处以或不处以三年以下剥夺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

第 247 条 违反处理对环境有害的物质和废弃物的规则

第 248 条 处理微生物或其他物制剂或毒素时违反安全规则

第 249 条 违反兽医规则和植物病虫害防治规则

第 250 条 水污染

第 251 条 大气污染

第 252 条 海洋污染

第253条 违反俄罗斯联邦大陆架和俄罗斯联邦专属经济区立法

第 254 条 对土地的损害

第 255 条 违反地下资源保护与使用规则

第 256 条 非法提取(捕获)水生生物资源

1.非法开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俄罗斯联邦大陆架和俄罗斯联邦专属经济区的水生生物资源除外),如果实施以下行为:

a) 造成重大损害;

b) 使用自行式水上运输工具或者爆炸物、化学物质、电流或其他禁用工具和方法大规模毁坏水生生物资源;

c) 在产卵场或迁徙路线上;

d)在特别保护的自然区域、生态灾害区或生态紧急区,-

应处以三十万至五十万卢布的罚款,或者处以被定罪人二至三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者处以四百八十小时以下的强制劳动,或者处以两年以下的劳动教养,或者处以同等期限的监禁。

2. 在公海或限制区域非法捕捞海豹、海狸或其他海洋哺乳动物应处以三十万至五十万卢布的罚款,或者处以被定罪人二至三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者处以四百八十小时以下的强制劳动,或者处以两年以下的劳动教养,或者处以同等期限的监禁。

3.个人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预谋、有组织地实施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行为,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害的,

应处以五十万至一百万卢布的罚款,或者处以被定罪人三至五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者处以二至五年的监禁,并处以或不处以三年以下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

注:本条规定,重大损失是指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的损失,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标准计算,超过十万卢布,特别重大损失为二十五万卢布。

第 257 条 违反水生生物资源保护规则

第 258 条 非法狩猎

第 2581 条非法开采和贩运属于俄罗斯联邦红皮书所列和(或)受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保护的物种的特别有价值的野生动物和水生生物资源

第 259 条 破坏俄罗斯联邦红皮书所列生物的重要栖息地

第 260 条 非法砍伐人工林

第 260.1 条故意毁坏或损坏,以及非法提取、收集和贩运属于俄罗斯联邦红皮书所列和(或)受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保护的物种的特别有价值的植物和蘑菇

第 261 条 毁坏或损坏人工林

第 262 条 违反受特别保护的自然领土和自然物体制度

第二十七章 危害交通安全、运输经营罪

第 263 条 违反交通安全规则以及铁路、航空、海上、内河运输和地铁的营运

第 263.1 条 违反运输安全要求

第 264 条 违反交通规则和车辆操作

第 2641. 条 受行政处罚或有犯罪纪录的人醉酒驾驶车辆

第 264.2 条 违反交通规则受到行政处罚并被剥夺机动车驾驶权的

第 264.3 条 被剥夺机动车驾驶权受过行政处罚或有犯罪记录的人驾驶车辆

第 265 条 废除

第 266 条  车辆质量不良的修理及其技术缺陷的投入使用

第 267 条 导致运输工具或通讯工具无法使用

第 267.1 条 威胁车辆安全运行的行为

出于流氓动机实施威胁车辆安全运行的行为,应处以十五万至三十万卢布的罚款,或者处以被定罪人两年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者处以两年以下限制自由,或者处以同等期限的监禁。

第 268 条 违反确保运输安全运作的规则

第 269 条 废除

第 270 条 船长未向遇险者提供救助

第 271 条 违反国际飞行规则

第 2711 条 违反俄罗斯联邦领空使用规则

第二十八章 计算机信息领域犯罪

第 272 条 非法取得计算机信息

第 273 条 恶意计算机程序的创建、使用与传播

第 274 条 违反储存、处理或传输计算机信息以及信息和电信网络的操作规则

第 274.1 条对俄罗斯联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非法影响

第 274.2 条 违反对俄罗斯联邦境内信息和电信网络“互联网”和公共通讯网络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完整性构成威胁的技术手段集中管理规则

第十节 危害国家政权罪

第二十九章 危害宪法秩序与国家安全基础罪

第 275 条 叛国罪

叛国罪,即俄罗斯联邦公民犯有间谍罪,向外国、国际或外国组织或其代表泄露个人保管的或通过服务、工作、学习或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获知的国家机密信息,投靠敌人或向外国、国际或外国组织或其代表提供资金、后勤、咨询或其他援助,以从事危害俄罗斯联邦安全的活动,应处以十二至二十年监禁,并处以五十万卢布以下罚金或被定罪人三年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不处以罚金,但限制自由两年以下或终身监禁。

注释。1、本条以及本法第276条和第276.1条中的敌人是指在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或其他使用武器和军事装备的行动中与俄罗斯联邦直接对抗的外国、国际组织或外国组织。

2、本条所称投敌,是指作为敌方武装力量(部队)的一部分,参加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或其他使用武器、军事装备的行动,或者自愿参加敌方机关、机构、企业和组织的蓄意危害俄罗斯联邦安全的活动。

3、实施本条以及本法第276条、276.1条、278条和279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人,如果通过自愿、及时向当局报告或以其他方式,有助于防止俄罗斯联邦利益受到进一步损害,并且其行为不包含其他犯罪要素,则可免除刑事责任。

第 275.1 条 与外国、国际或外国组织保密合作

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或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无国籍人与外国、国际或外国组织的代表建立和保持秘密合作关系,以协助他们进行明知是针对俄罗斯联邦安全的活动(在没有本法第275、276、276.1条规定的犯罪因素的情况下),应处以三至八年监禁,并处以一百万卢布以下罚金,或处以被定罪人三年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金额的罚金,或不处以罚金,并处以两年以下限制自由,或不处以罚金。 注:如果一个人主动并及时地向有关部门通报其与外国、国际或外国组织的代表建立和保持保密合作关系,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完成他/她所接受的任务,并且如果该人的行为不包含任何其他犯罪要素,则根据本条,该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 276 条 间谍活动

向外国、国际组织或外国组织或其代表转让、收集、窃取或保管构成国家机密的信息,以及根据外国情报机构或其利益行事的人员的指示转让或收集其他信息用于危害俄罗斯联邦安全,或者在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或其他使用俄罗斯联邦参与的武器和军事装备的行动中,向敌方转让、收集、窃取或保管可用于危害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俄罗斯联邦其他部队、军事编队和机构的信息,即间谍活动,如果这些行为是由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实施的,可处以十年至二十年监禁。

第276.1条 协助敌人进行明知是针对俄罗斯联邦安全的活动

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向敌方提供财政、后勤、咨询或其他援助,用于明知是针对俄罗斯联邦安全的活动(不构成本法第276条规定的犯罪要素):应处以十年至十五年监禁,并处或不处以五十万卢布以下罚款,或处以被定罪人三年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

第 277 条 侵犯国家或公众人物的生活

第 278 条 强行夺取权力或强行保留权力

第 279 条 武装叛乱

1.组织或领导武装叛乱,以推翻或暴力改变俄罗斯联邦宪法秩序或侵犯俄罗斯联邦领土完整为目的;可处以十五至二十年监禁,并限制自由二年以下。

2. 为本条第一部分所述目的而参加武装叛乱;可处以十二至二十年监禁,并限制自由二年以下。

3. 本条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所规定的行为,造成人员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处以十五至二十年监禁,并处以五十万至一百万卢布的罚金,或者处以被定罪人二至五年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不处以罚金,但限制自由一至两年,或者处以终身监禁。

第 280 条 民众呼吁进行极端主义活动

1.公开呼吁开展极端主义活动,应处以十万至三十万卢布的罚款,或者处以被定罪人一至两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处以三年以下的强迫劳动,或者处以四至六个月的逮捕,或者处以四年以下的监禁,并在监禁期间剥夺担任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

2. 利用大众媒体或信息和电信网络(包括互联网)实施同样的行为,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不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处以或者不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0.1 条  公众呼吁采取旨在侵犯俄罗斯联邦领土完整的行动

1.公开呼吁对实施侵犯俄罗斯联邦领土完整行为的人进行举报,该人一年内因类似行为被追究行政责任;应处以二十万至四十万卢布的罚款,或者处以被定罪人一至两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处以三年以下的强迫劳动,或者处以四至六个月的逮捕,或者处以四年以下的监禁,并在监禁期间剥夺担任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

2.利用大众媒体、电子或信息及电信网络(包括互联网)实施的相同行为,应处以四百八十小时以下强制劳动,剥夺其担任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期限为三年以下,或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剥夺其担任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期限为三年以下。

第 280.2 条  侵犯俄罗斯联邦领土完整

转让俄罗斯联邦部分领土或实施其他旨在侵犯俄罗斯联邦领土完整的行为(划定、标定、重新划定俄罗斯联邦与相邻国家的国界除外),但不构成本法第278、279和280.1条规定的犯罪要素;应处以六至十年监禁。

第 280.3 条 公开采取行动,诋毁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为保护俄罗斯联邦及其公民的利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俄罗斯联邦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志愿编队、组织或个人协助执行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或俄罗斯联邦国民近卫军的任务的行为.

1.采取公开行动,诋毁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为保卫俄罗斯联邦及其公民的利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做的努力,包括公开呼吁阻止为上述目的动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或诋毁俄罗斯联邦国家机关在俄罗斯联邦境外为上述目的行使职权,以及诋毁志愿兵团、组织或个人为执行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或俄罗斯联邦国民近卫军部队所承担的任务所提供的协助,且该人一年内因类似行为受到行政问责;应处以十万至三十万卢布的罚款,或者处以被定罪人一至两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处以三年以下的强迫劳动,或者处以四至六个月的逮捕,或者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期间剥夺其担任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

2.采取公开行动,诋毁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为保卫俄罗斯联邦及其公民的利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做的努力,包括公开呼吁阻止将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用于上述目的,或诋毁俄罗斯联邦国家机关在俄罗斯联邦境外为上述目的行使职权的行为,以及诋毁志愿兵团、组织或个人为执行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或俄罗斯联邦国民近卫军部队任务提供协助的行为,这些行为是为雇佣兵或受雇而为之,并且由于疏忽造成公民死亡和(或)损害公民健康、财产,大规模破坏社会秩序和(或)公共安全,或阻碍或停止生命保障设施、交通或社会基础设施、信贷机构、能源、工业或通信设施的运行;应处以三十万至一百万卢布的罚款,或者处以被定罪人三至五年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者处以最高七年的监禁,并在监禁期间剥夺担任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

第 280.4 条 公开呼吁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1.公开号召开展危害俄罗斯联邦安全活动,或者妨碍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维护俄罗斯联邦安全的职权(除本法第205.2、280、280.1、280.3、284.2和354条规定的犯罪因素外)应处以十万至五十万卢布的罚款,或者处以被定罪人一至三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者处以二至四年的监禁,并处以或不处以三年以下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

2. 实施的相同行为:

a) 由一群人事先达成协议;

b) 利用公职人员的职务便利;

c) 使用大众媒体或电子或信息和电信网络,包括互联网;

d) 出于私人的原因或受雇佣;

应处以三十万至一百万卢布的罚款,或处以被定罪人三至五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处以三至六年的监禁,并剥夺或不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些活动的权利,期限为五年,并限制或不限制自由,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

3.有组织团伙实施本条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所列的行为:应处以五至七年监禁,罚款五十万至二百五十万卢布,或处以被定罪人三至五年或不处以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剥夺或不剥夺担任某些职务或参与某些活动的权利,期限最高为十五年,限制或不限制自由,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

注:本条所称危害俄罗斯联邦安全的行为,是指实施本法第104.1条注释中规定的至少一项犯罪行为。

第 281 条 破坏

1.实施爆炸、纵火或其他旨在毁坏或损坏企业、建筑物、交通基础设施和车辆、通讯工具、居民生活保障设施或对人体健康和(或)自然环境组成部分造成损害的行为,如果这些行为的目的是破坏俄罗斯联邦的经济安全和(或)国防能力;可处以十年至二十年监禁。

2. 相同行为:

a) 由一伙人事先密谋实施或者由有组织的团伙实施;

b)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后果;

c)涉及侵占国防领域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俄罗斯联邦国民近卫军部队、参与执行国防领域各项任务的国家机关的设施,以及燃料能源综合体和国防工业综合体的组织的设施,

应处以十二至二十年监禁。

3.本条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所规定的行为,如果:

a) 涉及对核设施、具有潜在危险的生物设施进行攻击,或使用核材料、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辐射源,或有毒、有害、危险化学物质或致病性生物制剂;

b) 导致人员死亡,

应处以十五至二十年监禁或终身监禁。

第 281.1 条 宣扬破坏活动

1. 引诱、招募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参与实施本法第281条规定的至少一项犯罪,为实施上述犯罪而武装或训练他人,以及资助破坏活动应处以八至十五年监禁,并处以三十万至七十万卢布罚金,或者处以被定罪人二至四年或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数额的罚金,或者处以终身监禁。 2.个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本条第一部分所列行为的, 应处以十年至二十年监禁,并处以五十万至一百万卢布的罚金,或者处以被定罪人三至五年或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数额的罚金,或者处以终身监禁。 3.协助实施本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其中一项犯罪;可处以十年至二十年监禁。 4.组织实施本法第281条规定的至少一项犯罪,或者指挥实施这些犯罪,以及组织资助破坏活动应处以十五至二十年监禁,限制自由一至二年,或终身监禁。 注释 1. 本法典中,资助破坏活动是指明知是用于资助组织、准备或实施本法典第 281 条规定的至少一项犯罪,仍然提供、筹集资金或提供金融服务,或为实施至少一项此类犯罪而向他人提供资金或物质支持,或为实施或正在实施至少一项此类犯罪而成立的有组织团体、非法武装组织、犯罪团伙(犯罪组织)提供支持。 2. 本条所称帮助、教唆,是指故意协助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建议、指使,提供犯罪情报、犯罪工具、手段,或者消除犯罪障碍,以及许诺隐匿犯罪人、犯罪工具、犯罪痕迹或者以犯罪手段获得的物品,以及许诺获取或者变卖上述物品。 3. 实施本条所规定犯罪的人,如果通过及时向当局举报或者其他方式,为防止或者制止他所资助和/或协助实施的犯罪作出了贡献,并且他的行为不包含任何其他犯罪要素,则应免除刑事责任。 第 281.2 条 完成以进行破坏活动为目的的培训

第 281.3 条 破坏团体的组织与参与

第 282 条 煽动仇恨或敌意以及侮辱人的尊严

第 282.1 条 极端主义社区的组织

第 282.2 条 组织极端主义组织的活动

第 282.3 条 资助极端主义活动

第 282.4 条 反复宣传或公开展示纳粹用具或符号,或极端主义组织的用具或符号,或联邦法律禁止宣传或公开展示的其他用具或符号

第283条 泄漏国家秘密

第 2831 条 非法取得国家秘密讯息

第 2832 条 违反保护国家秘密的要求

第 284 条  遗失含有国家机密的文件

第 284.1 条 已决定承认其活动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受欢迎的外国或国际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

第 284.2 条 呼吁对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公民或俄罗斯法人采取限制措施

第 284.3 条 协助执行俄罗斯联邦未参加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机构的决定

第三十章 危害国家权力、公务员利益和地方政府机关服务罪

第 285 条 滥用官方权力

第 285.1 条 滥用预算资金

第 285.2 条 滥用国家预算外资金

第 285.3 条 故意将假数据输入国家统一登记册

第 285.4 条 滥用官方权力执行国家国防命令

第 285.5 条 官员违反国家国防命令的国家合约条款或为履行国家国防命令而签订的协议的条款

第 285.6 条 受行政处罚的官员拒绝或逃避签订国防令规定的政府合约或履行国防令所需协议的

第 286 条 超越官方权力

第 286.1 条 内政机构雇员不遵守命令

第287条 拒绝向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或俄罗斯联邦审计院提供讯息

第 288 条 官员权力的分配

第 289 条 非法参与商业活动

第 290 条 收受贿赂

第 291 条 行贿

1.亲自或通过中间人向官员、外国官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包括根据官员的指示将贿赂转移给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应处以最高五十万卢布的罚金,或处以被定罪人一年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以贿赂金额五至三十倍的罚金,或处以最高两年劳动教养,并可剥夺三年以下担任特定职务或参与特定活动的权利,或处以三年以下强迫劳动,或处以最高两年监禁,并可处以贿赂金额五至十倍的罚金。

2. 亲自或通过中间人向官员、外国官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包括根据官员的指示将贿赂转移给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数额重大应处以高达一百万卢布的罚金,或处以被定罪人两年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以贿赂金额十至四十倍的罚金,或处以一至二年劳动教养,并处或不处以一至三年剥夺担任特定职务或参与特定活动的权利,或处以最高五年的监禁,并处或不处以贿赂金额五至十五倍的罚金。

3.亲自或通过中间人向官员、外国官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包括根据官员的指示将贿赂转移给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以实施明显非法的行为(不作为),应处以一百五十万卢布以下罚金,或者处以被定罪人两年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处以贿赂金额三十至六十倍的罚金,并处或不处以五年以下担任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处以八年以下监禁,并处或不处以贿赂金额三十倍以下罚金,并处或不处以五年以下担任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

4.有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行为的,应当:

a) 由一群人根据事先协议实施或者由一个有组织的团体实施;

b) 大规模,-

应处以一百万至三百万卢布的罚金,或者处以被定罪人一至三年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处以贿赂金额六十至八十倍的罚金,并处或不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剥夺或不处以贿赂金额六十倍以下的罚金,并处或不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剥夺或不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实施本条第一至第四部分所述行为且规模特别大:

应处以二百万至四百万卢布的罚金,或者处以被定罪人二至四年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处以贿赂金额七十至九十倍的罚金,并处或不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剥夺或不剥夺担任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处以八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或不处以贿赂金额七十倍以下的罚金,并处或不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剥夺或不剥夺担任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

注:如果行贿者积极协助揭露和/或调查犯罪,并且被官员索贿,或者犯罪后主动向有权提起刑事诉讼的机构举报行贿,则行贿者可免于刑事责任。

第 291.1 条 贿赂调解

第 291.2 条 小额贿赂(Мелкое взяточничество)

1.亲自或通过中间人收受、行贿,数额不超过一万卢布;

应处以最高二十万卢布的罚款,或处以被定罪人三个月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处以最高一年的劳动教养,或处以最高两年的限制自由,或处以最高一年的监禁。

2.有犯罪记录的人,犯有本法第290条、第291条、第291.1条或本条规定的罪行,犯有同样的行为:

应处以最高一百万卢布的罚款,或处以被定罪人一年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处以最高三年的劳动教养,或处以最高四年的限制自由,或处以最高三年的监禁。

注:行贿数额达到本条规定数额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协助揭露和或调查犯罪事实,并且是被勒索贿赂的,或者犯罪后主动向有权提起刑事诉讼的机关举报行贿行为的,可以免于刑事责任。

第 292 条 公务伪造(Служебный подлог)

1.公务伪造,即公务员以及非公务员的公务员或市政雇员,在官方文件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在文件中提供篡改内容以歪曲其实际内容,如果这些行为是出于自私或其他个人利益(在没有本法第292.1条第一部分规定的犯罪因素的情况下),应处以最高八万卢布的罚款,或处以被定罪人六个月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处以最高四百八十小时的强制劳动,或处以最高两年的劳动教养,或处以最高两年的强迫劳动,或处以六个月以下的逮捕,或处以两年以下的监禁。

2.同一行为严重侵犯公民、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或者严重侵犯社会、国家合法权益;应处以十万至五十万卢布的罚款,或者处以被定罪人一至三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处以四年以下的强迫劳动,并处以或不处以三年以下剥夺担任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处以四年以下的监禁,并处以或不处以三年以下剥夺担任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

第 292.1 条 非法签发俄罗斯联邦公民护照,以及在文件中故意输入虚假讯息,导致非法获得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

第 293 条 过失

第三十一章 危害正义罪

第 294 条 妨碍司法公正与初步调查

第 295 条 侵犯进行司法或初步调查的人的生命

第 296 条 与司法或初步调查有关的威胁或暴力行为

第 297 条 藐视法庭

第 298 条 废除

第 298.1 条诽谤法官、陪审员、检察官、调查员、调查人员、俄罗斯联邦强制执行机关雇员

第299条 对明知无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或非法立案

第300条 违法免除刑事责任

第 301 条 非法拘禁、扣押或羁押

1. 明知非法拘禁应处以三年以下限制自由、二年以下强迫劳动,并处或不处以三年以下剥夺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处以四至六个月逮捕,或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不处以三年以下剥夺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

2. 明知非法拘禁或羁押应处以最高四年的强迫劳动或同等期限的监禁。

3.本条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所列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处以五年以下强迫劳动或三至八年监禁。

第 302 条 强制作证

第 303 条 伪造证据和业务调查活动结果

第 304 条 煽动贿赂、商业贿赂或在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以满足国家或市政需要方面的贿赂

第 305 条 明知不公正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决定或其他司法行为

第 306 条 故意不实举报

第 307 条 故意提供虚假证言、专家、专业人士的意见或不正确的翻译

第 308 条 证人或受害人拒绝作证

第 309 条 贿赂或胁迫作证、逃避作证或翻译不正确

第 310 条 初步调查资料的揭露

第 311 条 揭露适用于法官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安全措施的信息

第 312 条 与应清点、扣押或没收的财产有关的非法行为

第 313 条 逃离监禁地点、逮捕或拘留

第 314 条 逃避限制自由、监禁以及医疗性质的强制措施

第 314.1 条逃避行政监督或屡次不遵守法院根据联邦法律制定的限制或限制

第 315 条 不遵守法院判决、法院决定或其他司法行为

第 316 条 隐瞒犯罪行为

第三十二章 违反政府秩序罪

第 317 条 侵害执法人员的生活

第 318 条 对当局代表使用暴力

第 319 条 侮辱当局代表

第 320 条 揭露适用于执法或监管机构官员的安全措施的信息

第 321 条 解散确保与社会隔离的机构的活动

第 321.1 条 向受行政处罚或有犯罪纪录的人在刑罚机构、看守所关押的人转移行动通讯和其他通讯手段

第 322 条 非法越过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

第 322.1 条 组织非法移民

第 322.2 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居住地或居住地的虚假登记以及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在俄罗斯境内居住地的居住地的虚假登记联邦

第 322.3 条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在俄罗斯联邦居留地的虚假登记

第 323 条 非法改变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

第 324 条 取得或出售官方文件和国家奖励

第 325 条 文件、印章、印章被窃或损坏,或消费税印章、特殊印章或合格标志被盗

第 3251 条 错误扣押车辆的国家登记牌照

第 326 条 伪造或毁坏车辆识别号码

第 327 条 伪造、制作或流通伪造的文件、国家奖励、印章、印章或表格

第 327.1 条生产、销售仿冒印花税票、特殊印花或合格标志或其使用

第 327.2 条 伪造药品或医疗器材文件或药品或医疗器材包装

第 328 条 逃避兵役和替代性民事服务

第 329 条 亵渎俄罗斯联邦国徽、俄罗斯联邦国旗

第 330 条 任意性(即未经授权,违反法律或其他监管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任何组织或公民对其合法性有争议的行为,如果该行为造成重大损害)

第 330.1 条 逃避俄罗斯联邦关于外国代理人的立法规定的义务

第 330.2 条未履行提交俄罗斯联邦公民拥有外国公民身份(国籍)的通知或居住证或其他确认在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有效文件的义务

第 330.3 条外国或国际非营利非政府组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展活动,其结构单位信息未列入国际组织和外国非营利非政府组织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登记册中政府组织或没有按照俄罗斯联邦非营利组织立法规定的方式注册的结构单位- 部门

第十一节危害兵役罪

第三十三章 反服兵役罪

第 331 条 反兵役罪的概念

第 332 条 不执行命令

第 333 条 抵抗上级或强迫其违反兵役义务

第 334 条 对上级的暴力行为

第 335 条 违反军事人员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的法定关系规则

第 336 条 侮辱军人

1.在履行军事职责期间或与履行军事职责有关的过程中,军人之间互相侮辱;应受到六个月以下兵役限制或在纪律处分单位拘留同等期限的处罚。

2.在履行兵役职责期间或与履行兵役职责有关的过程中,下级侮辱上级,或下级侮辱上级应受到一年以下限制兵役的处罚,或者在纪律处分部队中拘留一年。

第 337 条 擅自离开单位或服务场所

第 338 条 逃兵(Дезертирство

1.开小差,即为逃避兵役而未经批准离开部队或服役地点,以及不为逃避兵役而服役,最高可判处七年监禁。

2.持枪逃兵,以及由一伙人预先密谋或由有组织的团体实施的逃兵;最高可判处十年监禁。

3. 在动员或戒严期间、战时或武装冲突或军事行动条件下实施本条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所述的行为,可处以五至十五年监禁。

注:现役军人第一次开小差,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并且是因多种复杂情况导致开小差的,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第 339 条 以装病或其他方式逃避兵役

1.军人以佯装生病、自残、伪造证件或其他欺骗手段逃避兵役,不履行兵役义务应受到以下处罚:限制兵役长达一年、逮捕长达六个月、或在纪律处分军事单位拘留长达一年。

2. 为了完全免除兵役义务而实施的同一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监禁。

3. 在动员或戒严期间、战时或武装冲突或军事行动条件下实施本条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所述的行为,可处以五至十年监禁。

第 340 条 违反战斗值勤规则

第 341 条 违反边境服务规则

第 342 条 违反守卫法定规则

第 343 条 违反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服务规则

第 344 条 违反驻军内务及巡逻法定规则

第 345 条 擅自逃离遇难的军舰

第 346 条 故意毁坏或损害军事财产

第 347 条 因疏忽而毁坏或损坏军事财产

第 348 条 军事财产的损失

第 349 条 违反处理对他人造成更大危险的武器和物品的规则

第 350 条 违反驾驶或操作车辆规则

第 351 条 违反飞行规则或飞行规则准备

第 352 条 违反航行规则

第 352.1 条 自愿投降

第十二节 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罪行

第三十四章 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

第353条 策划、准备、发动或发动侵略战争

第354条 公开呼吁发动侵略战争

第 354.1 条 恢复纳粹主义

第 355 条 开发、生产、储存、取得或销售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第 356 条 使用禁止的作战手段与方法

1.残酷对待战俘或平民,驱逐平民,在占领区内掠夺国家财产,在武装冲突中使用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禁止的手段和方法,最高可判处二十年监禁。

2.使用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禁止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可处以十年至二十年监禁。

第 356.1 条 掠夺

第 357 条 种族灭绝

第 358 条 生态灭绝

第 359 条 雇佣军

第 360 条 攻击或威胁实施国际保护的个人或机构

第 361 条 国际恐怖主义行为

1.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实施爆炸、纵火或其他危害俄罗斯联邦公民生命、健康、自由和侵犯权利的行为,以破坏各国和各民族的和平共处或损害俄罗斯联邦的利益,以及威胁实施此类行为;应处以十二至二十年监禁或终身监禁。

2. 资助本条第一部分所述行为,煽动、招募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参与实施这些行为,或为实施上述行为而武装或训练他人应处以十年至二十年监禁,并处以三十万至七十万卢布罚金,或者处以被定罪人二至四年或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数额的罚金,或者处以终身监禁。

3. 本条第一部分所规定的行为,导致人员死亡:应处以十五至二十年监禁,限制自由一至二年,或终身监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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