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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利己主义

倫理學主張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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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利己主义英语:Ethical egoism)是主张道德主体应该出于自身利益行事。伦理利己主义、心理利己主义理性利己主义不同,心理利己主义声称人们只会出于自身利益行事;理性利己主义认为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是理性的。而伦理利己主义认为只要后果使行动者受益便可以被认为是道德的。[1]

伦理利己主义、功利主义利他主义相比,利他主义认为道德主体有帮助他人的义务。而功利主义则认为道德主体对待自我不应高于对他人的尊重(如利己主义一样,功利主义者只是为了提升自我利益)。但是它认为,只要一个人的利益与另一个人的利益基本相等,就没有义务为了帮助他人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和幸福,但他仍然可以选择这样做。利己主义,功利主义和利他主义都是结果主义的形式,但是利己主义、利他主义和功利主义相比,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都是以主体为主体的结果主义。而功利主义被认为是中立的,它并没有将主体自身的利益视为利益他人。

但是,伦理利己主义并不要求道德主体在进行道德考虑时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福祉。例如,出于个体自身利益的考虑时,应考虑对他人的影响是有害的,有益的还是中性的。而个人主义则不一定需要考虑他人的利益和幸福,只需考虑选择的东西是否满足自身利益。伦理利己主义也不一定意味着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人们应该总是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因为从长远来看,短期愿望的实现可能对自身有害。因此,他们会倾向追求持久的幸福。用詹姆士·雷切尔斯(James Rachels)的话说:“伦理利己主义赞成自私,但不赞成愚蠢。”[2]

伦理利己主义经常被用作支持右派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的哲学基础。[3] 这些政治立场部分是基于这样的信念:即个人不应强行阻止他人行使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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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伦理利己主义可以大致分为三类:个体,个人和普遍。个体伦理利己主义者认为,所有人都应该为“我”的利益做任何事情,个人伦理利己主义者认为他们应该为自己的利益行事,但不要求其他人做应该要做的事情;普遍伦理利己主义者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以符合自身利益的方式行事。[4] [5]

历史

伦理利己主义由哲学家亨利·西季威克在1874年撰写的《道德方法》一书中介绍,锡德威克将利己主义与功利主义哲学进行了比较,他写道:“功利主义使整体愉悦达到最大化,而利己主义专注于使个人愉悦达到最大化。[6]

西德威克之前的哲学家也被追溯为伦理利己主义者,一个古老的例子就是中国哲学家杨朱(公元前4世纪),杨朱学说主张“为我”、“每个人都为自己”,这些都是作为修养的美德。[7]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等古希腊哲学家都是德性伦理学的代言人:“没有正式的原则,不论善是什么,我们都应该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其他人的利益。”[6] 但是,犬儒学派把这种主张称为“利己主义形式的享乐主义”[8]。尽管有些人把伊壁鸠鲁的享乐主义视为德性伦理学一种形式,但其他人则认为他的伦理学应更恰当地描述为伦理利己主义。[9]

正当理由

哲学家詹姆斯·雷切尔斯(James Rachels)在一篇以理论名称为标题的论文中,概述了最常被推崇的三个论点:[10]

  • 雷切尔斯(Rachels)写道:“第一个论点有几种,但每一种都有着相同的重点:[11]
    • “我们每个人都非常熟悉我们自己的个人需求。而且,我们每个人都有独特的位置,可以有效地追求那些需求。同时,我们不能完美地了解他人的欲望和需求,而且我们也没有能力去追求它们。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我们若担任朋友的帮助者,我们反而会耽误别人的工作,最终成了恶作剧。”[2]
    • 给某人捐助反而会贬低他,这暗示他依靠这样的帮助,并且暗示他完全无法照顾自己。Rachels认为,“那就是为什么受助者不满而不是感激的原因。”[12]
  • 利他主义最终否定了个人的价值,因此对社会及其个人组成部分都具有破坏性,将生命只视为牺牲的东西。引用哲学家爱因·兰德的话就是:“一个接受利他主义的人,他首先关心的不是如何生活,而是如何牺牲自己。”[13] 此外,利他主义的基本原则是,“人无权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存在,为他人服务就是他生存的唯一理由,而自我牺牲就是他的最高道德义务,美德和价值。”他认为,“伦理的目的教导人不是受苦和死,而是要享受生活。”[14]
  • 我们所公认的道德义务、诚实守信,都是植根于自利的原则。
  • 根据观察,吃饭的行为(尤其是当世界上有其他人挨饿时)本来就是一种自私的行为。兰德(Rand)等伦理利己主义者承认个人有助人(有条件的)的价值,并承认人有对他人的同理心,他们提出了与雷切尔斯(Rachels)完全相反的看法,并且和利他主义区别起来:“如果吃蛋糕的感觉是一种价值,那么为什么它沉浸在您的胃中是不道德,而在他人的胃中实现了道德目标?”[14] 因此,兰德认为,利他主义可以随意任用。

批评

极端的伦理利己主义是自欺欺人的,在面对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利己主义者会尽可能获取更多的资源,这会使所有人的处境更加恶化。 利己主义者可能会回答说:“如果情况对每个人来说都变得更糟,那将包括利己主义者在内,因此,将事情推向如此极端并不符合他们的理性自身利益。 [15] ”然而, 公地悲剧囚徒困境是其中个考虑,尽管这样做会使每个人的情况变得更糟,一个人尽可能寻求更多利益是合理的。另一方面,由于这些行为即使最终是自欺欺人, 但这种行为仍然是理性的,因此这些情况并非自欺欺人。利己主义者可能会回应说:“公地的悲剧占据了一定程度的公共土地。就是说,公共场所需要监管。因此,在这种信仰体系中,公地悲剧的争论从根本上说是对私有财产权的争论,也是财产权和理性个人利益资本主义的制度的争论。 [16] 更为普遍的是,利己主义者可能会说,尽管原材料数量固定,但越来越多尊重个人权利可以增加财富和增加可用资源(例如,西方在1776年之前与1776年之后,东在德国与西德,香港在与中国大陆,朝鲜与韩国等 )。 [17]

但是,如何将私有权模型应用于公共的许多示例尚不清楚。 例子包括大型渔业,大气层和海洋。 [18] [19] 这里指出了伦理利己主义者一些决定性的问题。

伦理利己主义者不希望伦理利己主义得到普遍化,因为如果其他人对利他主义采取行动,那将是利己主义者最大的自身利益,他们不希望他们利己地行动。然而,这就是他认为具有道德约束力的东西。他的道德原则会要求其他人不要遵循这些原则,这可以被认为是自欺欺人的,并引出一个问题:“如果伦理利己主义的倡导者不希望普遍应用伦理利己主义,该如何认为它具有道德约束力?[20]

詹姆斯·雷切尔斯(James Rachels)指出,伦理利己主义在于“自己”和“其余”之间做出区分,要求将“自己”的利益视为更重要,但又是任意的,因为不能提供理由。而他考虑到“其余”的优缺点可与“自己”的优点和欲望相提并论,又缺乏合理的区分。最终雷切尔得出结论,“其余”应与“自己”享有相同的道德考量。[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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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支持者

伦理利己主义一词已追溯应用到诸如伯纳德·曼德维尔之类的哲学家以及他这一代的辩证唯物主义,纵使他们中没有一个人宣称自己是利己主义者。因此唯物主义不一定像卡尔·马克思和其他许多拥护集体主义主义形式的唯物主义所暗示的那样自我主义。伦理利己主义助长了本杰明·塔克(Benjamin Tucker)这样的个人无政府主义,同时又助长了如爱玛·戈德曼(Emma Goldman)的无政府共产主义和利己主义的结合,两者都是马克斯·斯特纳提出的许多利己主义思想的支持者。在这种情况下,利己主义是描述所有人都应该享有共同利益的另一种方式。然而,历史上最著名的无政府主义者却没有那么激进,他们保留了利他主义和对个人重要性的感知,这种感知是可观的,但远不及利己主义。然而对无政府主义内的利己主义更多往往来自不太古典的方向,例如左右无政府状态或情境主义(例如 Raoul Vaneigem)。同时自我主义也被无政府资本主义者默里·罗斯巴德(Murray Rothbard)曾经提及。

哲学家施蒂纳在他的著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中,他是第一个哲学家自称为利己主义者,虽然他写得很清楚,他需要的不是伦理利己主义中的新想法,而是一个拒绝道德的(amoralism)、作为一种不存在的限制性鬼怪;为此,斯特纳被描述为第一位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者。其他哲学家,例如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和戴维·高西尔(David Gauthier)都认为,只有当所有人都自愿放弃某些目标时,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目标时才能解决冲突,这是每个人的最大利益。最好通过允许他人也追求自己的利益来追求利益,使每个人之间的自由平等。牺牲短期利益来达到长期利益是理性自我利益的一种形式,这是大多数哲学家支持伦理利己主义的思想。利己主义者也辩称,一个人的实际利益并不是立即显而易见的,追求自我利益不仅涉及获得某种商品,而且还涉及生存和获得幸福的机会。

哲学家弗里德里希·尼采(Friedrich Nietzsche)提出,利己主义或“维持生命”的行为会激起他人的嫉妒和无名怨愤”,这也是基督教中利他主义的心理动机。社会学家赫尔穆特·肖克(Helmut Schoeck)同样认为,人们羡慕社会为减少道德或法律上的限制而减少不成比例的成功人士的集体努力的动机,而利他主义是其中的主要行为。[22] 此外,尼采(《善与恶》之外 )和阿拉斯泰·麦金太尔(《善后》之后 )指出,古希腊人没有像后基督教西方文明那样将道德与利他主义联系起来。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是,我们有责任对自己以及其他人(如朋友)乃至整个城邦作为一个整体。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克里斯蒂安·沃尔夫(Christian Wolff)和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 Kant)的观点也是如此,他们声称自己像亚里士多德一样对自己负起责任,尽管对亚里士多德来说,对自己负责任还是首要的。[23]

艾恩·兰德(Ayn Rand)认为,自由和理性的人之间存在积极的利益和谐关系,因此,任何道德主体都无法按照自己的长期自我利益来合理地胁迫另一个人。兰德认为,他人对个人的福祉具有巨大的价值,但只有在政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这种价值才能充分实现。兰德认为只有自愿贸易才能确保人与人之间的互惠互利。[24] 兰德(Rand)的学生伦纳德·佩科夫(Leonard Peikoff)认为,如果不使用原则,就不可能确定自己的利益,而如果不能始终如一地遵守某些道德原则,就不可能一贯追求自身利益。[25] 兰德(Rand)的地位也受到塔拉·史密斯(Tara Smith)、蒂博尔·麦克汉(Tibor Machan)、艾伦·哥特希尔夫(Allan Gotthelf)、大卫·凯利(David Kelley)、道格拉斯·拉斯穆森(Douglas Rasmussen)、纳撒尼尔·布兰登(Nathaniel Branden)、哈里·宾斯旺格(Harry Binswanger)、安德鲁·伯恩斯坦(Andrew Bernstein)和克雷格·比德尔(Craig Biddle)等作家的捍卫。

哲学家大卫·诺顿(David L. Norton)称自己为“伦理利己主义者”,并且与兰德一样,他看到了每个人都达到自我实现时和掌控个人命运便能够成就社会的福祉。[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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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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