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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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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環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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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环境权(英语:Right to a healthy environment)是人权与环保组织所提倡的一种人权,旨在保护促进人类健康的环境[1][2][3],与饮用水与卫生设施权力食物权健康权等相关[4]。该权力已于2021年10月8日,在HRC/RES/48/13决议里被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承认[5]。该权力常成为环境护卫者护卫人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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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亚马逊地区欣古河流域的森林大火

健康环境权运动者主张政府有责制定与执行环境法令,使人民健康免于受环境问题威胁[6]。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017年的世界环境公约皆是主张健康环境权[1]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英语African Charter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美洲人权公约、拉丁美洲的埃斯卡苏协议与一些其他人权宣言(如儿童权利公约)也有涉及此项人权[7][8],目前已有超过150个国家立法保障健康环境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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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角色

该权利指政府有责制定与执行环境法令,管制污染并为受环境问题影响的社区提供法律保障[6]。健康环境权在为气候变化诉讼英语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等环境课题创造环境法律先例上作出了重要的贡献[9][10]

国际条约

历史上,联合国主要的人权文件上,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没有承认健康环境权[3]。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承认该权利,但该宣言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并无使用“人权”二字,但它注明每一个人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关于环境的资料,有机会参与环境议题的决策过程并拥有司法和行政程序的有效途径[11]。若世界环境公约被通过,该公约将成为第一个包括健康环境权的联合国人权文件[12]

超过150个国家已某种程度上透过司法、诉讼、宪法、条约等法律机构承认该权力[4]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利宪章英语African Charter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美洲人权公约埃斯卡苏协议阿拉伯人权宪章英语Arab Charter on Human Rights东盟人权宣言英语ASEAN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都将健康环境权列为其中一项人权[3][7][8]。其他的人权宣言如儿童权利公约也因于相关课题有关而提及环境课题,如在儿童权利公约里儿童权利与环境课题有关[7]

联合国特别报告员英语United Nations special rapporteur约翰·H·诺克斯(2012–2018)及戴维·博伊德(2018–)已为该理事会提出建议,以将该权力纳入国际法律[13]。该建议以于2020年获得数联合国委员会及法律组织 (如纽约市律师公会[1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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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于2021年10月8日,在该理事会的第48届会议里通过一项由该理事会人权与环境核心小组(哥斯达黎加、马尔代夫、摩洛哥、斯洛文尼亚和瑞士)草拟的决议,以承认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人权。这是该理事会第一次承认一项人权[5][15][16]。虽然该决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提交至联合国大会作进一步审议[15]

影响

至今,国际社会及法律对该权利的保障后的影响仍无法被衡量。联合国特别报告员约翰·H·诺克斯认为将该权利纳入国家宪法及联合国的文件能影响环境保护措施、填补国际法律的空白、增强国际执法的基础及提升国家的环境保护表现。此外,诺克斯也认为联合国及各国承认该权利的举措能影响我们对人权的认知,因为人权并非如他人的批评一样,是一个由上至下、来自西方殖民者的思想,而是源自于南方世界、自下而上对人权法律所作出的贡献[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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