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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民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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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民政司(简称民政司)是中华民国内政部所管辖的行政业务机关。
沿革
- 民初民政部门之建立源于民国元年8月,依参议院决议修正并由临时大总统公布之内务部官制,分设总务厅及民治、职方、警政、土木、礼俗、卫生等6司,掌理地方行政、选举、国籍、户籍、自治团体、征兵、社会救济、行政区划、警政、礼制、公共工程及公共卫生等事项,其中民治司即掌理地方行政、选举、国籍、户籍、自治团体、征兵、社会救济等业务。
- 民国2年12月将6司归并为民治、警政、职方、考绩4司,民治司增办礼俗业务,民国3年7月复增设典礼司,民治司礼俗业务析出,直至民国16年未再变更。
- 民国1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内政部于同年4月成立,依组织法规定设秘书处及民政、土地、警政、卫生等4司,职掌大致仍旧,同年10月国民政府组织法公布,12月修正之内政部组织法分设总务、统计、民政、土地、警政、礼俗6司,其后内政部组织法多次修正,民政司在历次修正均未变动,而礼俗司于民国38年并入民政司,成为民政业务之一部;户政司在民国31年分民政司全国人口行政之业务增设,38年复并入民政司,43年再回复设司。民国44年为加强兵役行政,复增设役政司,分民政司之业务。至此中央民政业务,经纳入礼俗业务,析出户政、役政业务而成定制。
- 民政司业务从45年以后,以掌理地方行政、自治团体、选举、祭祀宗教、礼仪民俗及古迹名胜等业务,69年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制定,中央选举委员会成立,民政司之选举业务,保留选举制度部分,而将选举事务部分移由中选举委员会办理。70年3月2日营建署成立,原由民政司办理之国家公园业务,移由营建署办理。76年7月为落实宪法保护扶植边疆地区各民族之规定,加强办理山地行政业务,增设山地行政科办理原住民行政业务,该科科名于83年12月配合宪法修改“山胞”为原住民之名称,更改原住民行政科。78年人民团体法修正增列政治团体后,民政司增加政党及全国性政治团体之业务,民国85年12月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成立,原住民行政业务移由该会办理,司内原住民行政科裁撤人员随同移拨。
- 民国88年7月1日配合台湾省政府组织功能与业务调整,原台湾省政府民政厅业务及人员整并本司,成为本司中部办公室。为充分借重原省政府同仁业务执行之长才,并分担台北司本部人力不足之窘境,经多次检讨台北本部与中部办公室之分工,而成为9科之运作分工。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文化资产保存法,古迹及民俗业务之中央主管机关改为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该法经行政院94年10月31日院台文字第0940051650B号函定自94年11月1日施行,配合古迹及民俗业务自该日起移拨至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并因应殡葬管理条例公布后,殡葬管理业务日益增加之需要,爰将殡葬业务由礼仪民俗业务中抽出,将史迹维护科变更为殡葬管理科,礼仪民俗科正名为礼制行政科,仍维持9科之运作机制。
- 内政部组织法于112年6月9日修正,为提升宗教、殡葬与礼制等业务政策规划能力与执行能力,突显我国对多元宗教团体之重视,原于民政司下之宗教辅导、殡葬管理及礼制行政等业务分出,于同年9月20日成立宗教及礼制司,原民政司则设置地方制度科、行政区划科、地方建设科、公民参政科、政党辅导科以及转型正义权利回复科共6科。
- 民国106年12月27日政府公布《促进转型正义条例》,107年5月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成立,执行转型正义相关之法定任务,于111年5月提出《任务总结报告》后依法解散,国家应办理之转型正义事项交由各中央主管机关承接,本部依法为清除威权象征事项之主管机关;另111年7月行政院复指定本部为《威权统治时期国家不法行为被害者权利回复条例》之主管机关,并为财团法人威权统治时期国家不法行为被害者权利回复基金会之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办理有关人民于威权统治时期因国家不法行为受损权利之回复事宜,两项转型正义相关业务纳入礼制行政科规划办理。为因应转型正义业务之需要,并配合组织改革,爰整合威权象征处置、被害者权利回复,及财团法人二二八事件纪念基金会之辅导及二二八国家纪念馆之经营管理等相关业务,设立转型正义权利回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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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 司长
- 副司长(司本部)
- 专门委员
- 简任视察
- 副司长(司本部)
- 行政业务单位
- 司本部
- 地方建设科
- 公民参政科
- 地方制度科
- 行政区划科
- 政党辅导科
- 转型正义权利回复科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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