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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法 (琉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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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法指的是琉球群岛存在的、为了维护间切与村的共同秩序而确定的成规。“内法”是琉球王府的官方用语,村民一般对其有村缔、村固、村吟味等等称呼。
根据琉球册封使汪辑在《使琉球杂录》中的记载,琉球民风淳朴,并无完备的法律制度,“国中不设厅,无听讼之所”。[1]琉球的习惯法被分为死刑和轻刑两种,其中死刑分为凌迟、斩首、枪刺三种,轻刑分为流放、曝日(罚在正午时分晒太阳)、夹棍、枷项、鞭笞五种。[2]
有鉴于用内法来判决会产生“事同刑异,轻重不均,难以剖决”的现象,琉球在1775年颁布了第一部刑法的成文法《琉球科律》,又在1831年颁布《新集科律》来补充其不足。但琉球民间用内法来判决罪行的风气依然很盛,琉球王府认为这很不像话,但却毫无办法。[3]王府在1860年《琉球科律》和《新集科律》中的要点拿出来制定了《法条》,向民众宣传,以防犯罪于未然。[4]
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以后,以其故地设置冲绳县。冲绳县厅最初执行旧惯温存政策来安抚琉球人,内法在琉球得以延续,其中著名的内法判决事件为1879年的赞成事件和1907年的具志头制缚致死事件。1908年,日本施行町村制,内法判决事件在各地频频发生。1916年,松原一意与首里署长在《琉球新报》上做了改善内法的连载,此后内法逐渐式微,在冲绳岛战役前基本已被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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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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