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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诺伊曼-博内斯-哥德尔集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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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诺伊曼-博内斯-哥德尔集合论(英语:von Neumann–Bernays–Gödel Set Theory,NBG)是种以类为直观动机的一阶公理化集合论,它是配上选择公理的策梅洛-弗兰克尔集合论(英语:Zermelo-Fraenkel Set Theory with the axiom of Choice,ZFC)的保守扩展(ZFC里可以证明的定理也都是NBG的定理)[1],而且NBG仅需在一阶逻辑基本的公理模式上添加有限数目的公理,但ZFC需添加与集合有关的公理模式[2]。
基本符号
在NBG下,“属于关系”以一个双元断言符号 来表示, 通常简记为 ,并被直观理解成“x属于y”;类似地, 的否定 通称被简记为 ,并被直观理解为“x不属于y”。
以下都把 简写为普通的 。
本条目定理的证明会频繁引用一阶逻辑的定理,定理的代号可以参见一阶逻辑#常用的推理性质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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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这个名词在公理化集合论出现之前,通常被理解为“以集合为元素的集合。”或是集合(如等价类)。
但NBG所谈及的一切对象(变数和项)都是类。而所谓的集合,是属于某个类的类,也就是说以下的合式公式( 来自德语的"集合"“Menge”)式
可直观理解为“x是集合”,特别注意到,为了避免跟其他合式公式的变数产生混淆, 必须是展开 时首次出现的变数。反之合式公式
可称为“ 是真类(proper c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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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观上“x包含于y”意为“所有x的元素a都会属于y”,以此为动机,NBG有以下的符号简写
以上可称为“x包含于y”或“x是y的子类(subclass)”;在 和 成立的前提下(也就是“x和y都是集合”),可称为“x是y的子集(subset)”。
仿造量词的简写,对于任意变数 与合式公式 ,可作如下的符号定义
- (对所有 , 是集合则 )
- (存在 不但是集合且 )
也有书籍以小写字母来表示被量化的集合变数[3],但考虑到一般的非逻辑数学书籍都将大小写的差异挪作他用,为避免混淆本条目采用以上的上标表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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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号公理
直观上,两个集合相等意为“x的元素就是y的元素”,也就是朴素集合论的外延公理,换句话说,可用以下的严谨合式公式重写为
但一阶逻辑的等号可以视为单独的断言符号,也可以视为一条复合的合式公式。具体来说,视为一个新的断言符号 并简记为 的话,需在NBG内额外添加以下的公理
—
直观上可理解为“类x的元素就是类y的元素,等价于类x等于类y”。
但视为一条合式公式,则仅需做以下的符号定义
不管是何种看待方法,习惯上都会把 简记成 (直观上的“不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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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 的确符合直观上对等号的要求,还需添加以下的公理
—
直观上,这个公理确保“x等于y,则x属于z等同于y属于z”。
这样,以下的元定理就确保了如此定义的等号是“成功的”。
元定理 — NBG是带相等符号 的一阶逻辑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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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义“相等”以后,可以把“相等的类”排除出子类的定义中,换句话说,NBG有以下的符号定义
可直观理解为“x是y的真子类(proper subclass),定义为x包含于y且x不等于y”;在 和 成立的前提下(也就是“x和y都是集合”),可称为“x是y的真子集(proper sub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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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以下的定理可直观理解为“x等于y等价于,对所有集合z,z属于x等价于z属于y”,也就是说,等于的定义可以“限缩”成元素为集合的状况。
外延定理 —
引入新的函数符号前,常需要唯一存在性的证明,而外延定理大大简化了证明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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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关于一阶逻辑的一般性定理,也大大简化了 NBG 引入新公理的过程所需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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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集合公理
—
这个公理的直观意思是“存在集合x,使的所有集合y都不属于x”。
事实上这个公理还确保了空集的唯一性,严格来说,它确保了:
定理 —
也就是直观上,“空集是唯一存在的”,这样根据函数符号与唯一性一节,可以在NBG加入新的常数符号 和以下的新公理(严格来说,把完全没有函数符号和常数符号的NBG扩展成有 的新NBG,但两个理论是等效的)
—
这个新公理直观上以“为集合,且任意集合y都不属于”,把 定义成了空集的表示符号。
配对公理
—
这个公理的直观意思是“对所有集合x和集合y,存在一个仅以x跟y为元素的集合p”。
这个公理还确保了以下的唯一性:
定理(P-1) —
这样的话会有
定理 —
所以根据函数符号与唯一性一节,可以在NBG加入新的双元函数符号 (简记为 )和以下的新公理
—
这个新公理的直观意思是“若x和y为集合,则 就是那个只以x和y为元素的集合;但反之,若x和y不全为集合,则 为空集”。
在不跟括弧产生混淆的情况下,也可以把记为。
类函数跟普通函数的差别在于普通函数是个集合。
类的存在公理
—
—
—
—
—
—
—
这个元定理对应到ZFC尔集合论的分类公理。
首先需要递归地定义“可叙述公式”(predicative well-formed formula):
- 对任意变数 和 , 为可叙述公式。
- 若 与 为可叙述公式, 为任意变数,则 、 与 都是可叙述公式。
这样依据上列诸类存在公理,就有以下元定理:
类的存在元定理 —
为一条只内含变数 的可叙述公式,则有
集合的公理
—
—
—
无穷公理
—
取代公理及其替代
—
直观意义为“ 为类函数则对任意集合 ,存在一个集合 ,正好就是在 的规则下映射出的像”。
- 对于任何类 C,存在一个集合 x 使得 (谓 x 是 C 的表示,即 C 和 x 所包含的元素一样),当且仅当没有在 C 和所有集合的类 V 之间的双射。
这个公理贡献自冯·诺伊曼,并一下实现了分离公理、替代公理和全局选择公理。他效力相当于原始的替代公理加上这选择公理。完全的大小限制公理蕴涵了全局选择公理,因为序数的类不是集合,所以有从序数到全集的双射。
选择公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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