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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管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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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管制协议,又称管制计划协议(Scheme of Control Agreement),或资料及咨询协议(Information and Consultation Agreement)是指香港政府,与一些具垄断权的公用事业机构,就收费和价格调整机制所达成的协议。在协议下规管的机构,在法律上,并不用政府批出专营权,任何人理论上,只要有充足资本,并合符有关环保法规,都可以投身有关事业。
传媒一般俗称这项协议为利润管制计划。
政策目标
根据香港政府环境局的宣称,利润管制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电力公司以合理价格为公众提供可靠及有效的服务,同时公司的股东亦能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1]
管制计划协议与资料及咨询协议的分别
- 管制计划协议会根据有关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准许一定利润水平,保障回报。
- 资料及咨询协议并无投资回报保障。
历史
实施方式
资料及咨询协议,是香港政府与中华煤气有限公司所订立,类似利润管制协议的合约。在这份协议下,煤气公司在更改价目时,要咨询政府意见,以及披露若干资料予政府。但煤气公司,在协议中并无得到任何与固定资产挂钩的最低回报。
为鼓励两间电力公司发展可再生能源,政府提供经济诱因,在《管制计划协议》下,容许电力公司在投资可再生能源设施时,赚取一个较高的准许回报率(11%)。政府亦会按电力公司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比例,作为量度指标,给予0.01至0.05个百分点准许回报的奖赏。(2011-06-01环境局答复立法会)
优点与缺点
- 提供了诱因,令电力公司持续投资供电设施,满足电力需求的增长。[4]
- 不少学者,包括香港理工大学商业学系林本利,香港中文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邝启新等,都批评不论经济好坏,电力公司利润都与固定资产挂钩,利润管制变成了利润保障计划。[5]
- 由于电费水平,与固定资产净值挂钩,因此,立法会议员陈伟业,曾经公开批评,现有协议鼓励电力公司不断扩张容量,产生过剩电力,远超于供电安全系数的百分之廿五,浪费电力。[6]现有协议,政府表明出现大量过剩情况下,多余投资不会被计算在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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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者的影响
- 亦由于利润管制计划容许签署者,可以藉借货投资固定资产,令电力公司享有远比同区为高的资本回报率,对股东和投资者是好事,但不为公众所欢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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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协议检讨
由于1994年生效的利润管制协议,会于2008年届满,因此,香港政府藉检讨现有协议的机会,分别在2005年和2006年发出香港电力市场未来的发展咨询文件,就利润管制协议向公众作出咨询。而在咨询后,由2006年中开始,双方展开有关谈判,至今仍然未有最后结果[12]。 政府在文件中,提出检讨利润管制计划的目标,分别为确保用电价格合理、回应各方对利润管制计划的批评,以及顾及发电相关的环保问题[13]。
而各方面,都在新管制协议上,提出不同的意见。
- 将利润管制协议,或类似协议的监管责任,交予独立的能源管理局负责[20]。
参考资料
相关连结及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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