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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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英语:Constitution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简称加州宪法,是加利福尼亚州的宪法,制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的职责、权力、结构及职能。加利福尼亚州原宪法是由美国先驱开拓者、欧裔定居者与加利福尼亚州人(加利福尼亚州的加州西班牙裔与拉美裔人)以英语及西班牙语所起草,并在1849年由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公约所采编,继美国征服加州与美墨战争之后、加州于1850年进一步加入美国联盟。[1]依据1878年至1979年的萨克拉门托公约,加州宪法于1879年5月7日被批准与修订。[2]
加州宪法是世界上最长的法律汇编之一[3],部分原因是在美国进步时代限制了民选官员的权力并提出可以积极修改州宪法的纠正手段,促成了加利福尼亚州选票主张的选民倡议日益增加,且其州长、立法机构或公众的请愿书都可以提出对该州宪法的倡议,使得加州宪法成为世界上最灵活的法律制度之一,亦是世界上最长的宪法之一。[4]
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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