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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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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最高法院(英语:Supreme Court of Canada,法语:Cour suprême du Canada)位于加拿大首都渥太华,由加拿大国会依据《1867年宪法法令》第101条所制定的《最高法院法令》设立,是加拿大法律体系内的最终上诉法庭,其判决对全国的下级法院均有约束力。加拿大最高法院是一个“双语”及“双法系”的法院,意即其会以两种官方语言——英语和法语——受理来自两大法系——普通法系和民法法系——的上诉。除了依法有权上诉的案件外,加拿大最高法院每年会向就省、地区或联邦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请求颁下40至75份上诉许可。除一般诉讼外,加拿大最高法院亦对联邦政府就重大议题提出的参考问题出具司法意见,并受理联邦政府或省政府对于省上诉法院司法意见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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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英国国会通过的《1867年英属北美法令》第101条规定可设立一所全国的最终上诉法院。但是加拿大国会直至1875年4月8日才通过《最高法院法令》成立加拿大最高法院。
早期的加拿大最高法院不是加拿大案件的终审法庭,而是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而且,部分案件可绕过加拿大最高法院,由省上诉法院直接上诉至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司法委员会作出了一系列对加拿大宪政影响深远的判决,如宪法解释中的“生命之树”原则,以及对联邦和省立法管辖权的界定等。然而,攸关加拿大国内事务的案件却由远在伦敦的司法委员会作出终审判决,也积累起诸多不满。司法委员会于1930年代裁定加拿大国会应对经济危机而通过的一系列社会计划违宪,更激起司法脱钩的声音。加拿大政府亦开始逐步向英国争取司法独立。
加拿大国会于1931年立法,将加拿大最高法院定为所有刑事案件的终审法庭,并其后于1949年使其成为加拿大所有案件的终审法庭,让加拿大成为完全司法独立的国家。但由于1949年以前的案件继续在司法委员会审理,所以英国枢密院直到1959年才彻底丧失对加拿大的终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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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产生方法
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皆经加拿大总理推荐后而由加拿大总督委任。这个产生方法在加拿大有些争议性:因为上述法官都是低调地获委任,国会、特别是反对党先前都不会知道法官的人选。
加拿大国会在2004年起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审查被推荐的法官,但是没有权力驳回总理推荐的人选。
有资格成为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省法院的法官或拥有律师执业牌照10年以上的人。
加拿大最高法院使用以下的比例分配席位给不同的地区:
现任大法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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