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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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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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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因因果关系(英语:Agent causation)是哲学的一个概念,它指出不是一个事件存在的主因—即事件的动因,可以引起事件(尤其是动因所引起人的行动)的发生。动因因果关系与事件因果关系是相对的概念,后者是由一个事件引起另一个事件。[1][2]动因因果关系作为一个概念,是否符合逻辑,在本质上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话题。[1] 这一理论的支持者包括苏格兰哲学家托马斯·里德美国分析哲学罗德里克·奇泽姆。里德认为,动因是唯一拥有意志的存在,并认为拥有意志是事件肇因的必要条件之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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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里德被认为是自由动因因果理论的创始者

论述

托马斯·里德被认为是动因因果关系理论的创始者。[4]他在其于1788年发表的著作《关于人的主动能力》中,他将事件动因描述为 "有能力决定自己意志的一件事物"[5]他认为,动因是唯一具有意志存在的事物,并认为拥有意志是事件肇因的必要条件之一。[3]

动因因果关系已被相容论者与非相容论英语Incompatibilism者所采纳。[1]美国哲学家内德·马科希安英语Ned Markosian在为相容论者的论述进行辩解时,提出了一种观点:一个人的行动,除了他们自己的动因之外,没有其他的原因,这种动因已经逐渐塑造了他们自己的道德操守,迫使他们做自认为正确的事情。[6]非相容论者罗德里克·奇泽姆则认为,自由行动是一种仅起源于动因内部的行动,而并非先前事件的结果的延续行为。[7]虽然概念现今仍存在争议,但一般认为,动因因果关系与非相容论的理论一致。[1]

自由论者提出,动因因果关系在为非相容论者的论述进行辩解,即只有未确定的、无肇因的行动才是真正自由的。[8]反对此论述的其中之一的观点认为,未确定的行动是随机发生的,而自由行动并非是随机且偶然的。[9]而动因因果关系则反对此观点,认为行动不需要被归类为是否确定或随机,而是可以在动因的诱导下产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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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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