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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处
香港特別行政区政府部门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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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处(英语:Labour Department,简称LD)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劳工及福利局辖下负责劳工事务的部门。现任处长为陈颖韶。
历史
香港开埠以来,主要经济依赖转口贸易,鉴于早期香港的劳动人口以华人为主,因此劳工事务由华民政务司负责。1927年,华民政务司署成立劳工分署,以处理工会、劳资纠纷和生活水平等事务。同时亦成立劳工顾问委员会,但主要成员皆为企业、政府部门和军方,并没有劳工代表。1938年11月,华民政务司署增设劳工事务主任(Labour Officer)一职,负责巡视工作场所、研究改善劳工法例和调解劳工纠纷。[1] 到1940年,隶属于华民政务司署的劳工部正式成立,当时以劳工事务主任为主管,共有职员九人。华民政务司署的首任劳工事务主任是毕打士,他在1939年出任财政司后,空缺由前邮政司温钟士接任,到1940年复由鹤健士出任。[2][3]
在1941年至1945年的香港日治时期期间,华民政务司署劳工部瘫痪,到1945年香港重光后才重新投入运作,并继续隶属于华民政务司署。[2] 由于二战以后香港人口急速膨涨,劳工部在1946年脱离华民政务司署,重新改组为独立的劳工处,翌年首长职衔改称为劳工处处长,并由原劳工事务主任鹤健士出任任首任处长。[2]
2002年7月1日,时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董建华推行主要官员问责制,并将各政策局重组为十一局,将负责劳工事务的劳工署由教育统筹局拨归经济局,并改名为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当时张建宗出任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常任秘书长(劳工)一职,陈甘美华出任劳工处处长。
2003年7月,劳工处与经济发展及劳工局辖下的劳工科合并,原有的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常任秘书长(劳工)自此兼任劳工处处长的职务[4]。
2007年7月1日决策局重组后划入新成立的劳工及福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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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及服务
劳工处的职能包括香港整体人力资源政策制定、就业服务、劳资关系、保障劳雇员权益及福利、职业安全及健康等。
劳工处常用香港法例包括《雇佣条例》、《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雇员补偿条例》、《劳资关系条例》、《破产欠薪保障条例》、《职业介绍所规例》、《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等。[5]
互动就业服务(英语:Interactive Employment Service,iES)是一个由劳工处所建立和管理的网站。网站提供一个免费的网上平台,让求职者可以寻找工作,亦让雇主可以刊登空缺和挑选求职者。根据审计署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8月31日为止,以每月平均下载次数计,互动就业服务移动应用程序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发布的应用程序中排行第五。[6][7]
展能就业科是劳工处的分科,为残疾人士及雇主提供就业及招聘服务。该科的服务对象包括视障、听障、肢体伤残、长期病患者、自闭症、智障、精神病康复者、特殊学习困难人士及注意力不足/过度活跃症人士。
历任首长
2003年7月1日,经济发展及劳工局辖下的劳工科和劳工处合并,张建宗出任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常任秘书长(劳工),兼任劳工处处长。及后邓国威亦同样身兼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常任秘书长(劳工)及劳工处处长的职位。至2007年7月1日起决策局重组,经济发展及劳工事务分家,分别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及劳工及福利局负责。劳工处处长的职位不再由常任秘书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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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陈翠玉
- 陈麦洁玲
- 黄国伦
- 吴国强
- 李宝仪
- 何锦标
部门职系
劳工事务主任是政府内的劳工行政专业人员,会获轮调到劳工处的不同岗位。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制订和推行劳工政策、促进和谐的劳资关系、执行劳工法例、及为求职者和雇主提供就业服务。他们需掌握劳工法例、调停及执法技巧、各种人力资源管理措施和劳动市场运作等专业知识。劳工事务主任需与雇主、雇员、工会、商会、相关的委员会和其他地区的劳工部门等不同持分者协作。[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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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督察负责巡查工作场所、调查违反劳工法例的案件,以及向雇主及雇员提供有关他们在劳工法例下的责任和权利的意见。[10]
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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