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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南斯拉夫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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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南斯拉夫宪法(正式名称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第二部宪法,于1963年4月7日生效。该宪法的制定基于当时执政机构的信念,即南斯拉夫的社会自我管理关系已在社会中得到充分发展,因而需要新的、最终的宪法定义与确立。

议会联邦大会(Skupština)被划分为一个综合议院——联邦议院,以及四个承担特定官僚职能的专门议院。宪法规定,各加盟共和国仅在“民族议院”(Chamber of Nationalities)中有代表权,该议院隶属于联邦议院[1],至1967年成为议会的独立议院[2]。由此,联邦大会成为世界上唯一一座五院制(后来为六院制)立法机构。

总统约瑟普·布罗兹·铁托保留了党主席职务,但放弃了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国家职务,这一变动进一步区分了党和国家的职能。1963年宪法还引入了轮任制,规定不得在高层或低层执行职位上连续任职超过两个四年任期。此外,宪法扩大了人权公民权利的保障,并确立了具有宪法保障的司法程序[1]

该宪法于1974年被第四部、也是最后一步宪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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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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