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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司法委员会
印度尼西亞的司法機構之一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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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司法委员会(印尼语:Komisi Yudisial Republik Indonesia,缩写KY RI或KY),系印度尼西亚的司法机构,根据人民协商会议于2001年11月9日批准的《印度尼西亚宪法》第三修正案和2004年的相关法令成立。[1]:241-266司法委员会的职责为监督法官,以及就司法任命向人民代表会议提出建议,并审查社会针对主审法官行为和公正性的投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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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建立专门机构以审议、对法官的任命、晋升、调职和解职做出裁决的构想于1968年被提出,但未能订定正式法案。1998年,时任总统苏哈托辞职后,要求设立一个专门机构以建构诚实、干净、透明和专业法律体系的呼声再次出现。2001年11月9日,人民协商会议于年度会议通过《印度尼西亚宪法》第三修正案,授权政府建立司法委员会。修正案是于最后一刻纳入建立委员会的草案,部分观察家的观点认为此事过于草率。[3]2004年8月13日,关于成立司法委员会的第22号法令颁布。2005年7月2日,总统正式任命委员会的7名成员,后者于同年8月2日宣誓就职。[1]:241[4]
司法委员会自2005年组织以来,该机构的建议经常被最高法院忽视(2018年有近半成的建议被搁置)。[5]《雅加达邮报》将最高法院描述为对改革的抗拒。[6]
职责
司法委员会的任务为“维护法官的荣誉、尊严和行为”,并拥有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专案法官候选人的权力。委员会成员由总统提名,人民代表会议同意后任命。[1]:267[7]然而,司法委员会的确切权力并未被印尼司法体系下的所有部门认可[3],如2011年《雅加达邮报》报导,自2005年以来司法委员会已传唤9名法官,针对其涉嫌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展开调查,但未有法官回应该机构的传唤要求。根据报导,司法系统的其他部门的成员(如最高法院大法官)认为司法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传唤法官是逾越其权限。[8]
2006年8月,宪法法院同意31位法官的请求,撤回司法委员会调查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法官涉嫌不法行为的权限,这使该机构的权力受到重大打击。宪法法院做出此决定后,民意认为需要确实厘清司法委员会的权力。2011年,人民代表会议开始修订司法委员会的相关法律,预计加强委员会直接惩处地方法院(Pengadilan Negeri)和高等法院(Pengadilan Tinggi)法官的权力,惟其范围不及最高法院。[9]同年,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当年第18号法修订2004年通过之关于司法委员会的第22号法令,确立该机构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专案法官的权力。[10]
2015年,宪法法院回应印度尼西亚法官协会提出的司法审查,裁定取消司法委员会提名地方法院、宗教法院和地方行政法院法官的权力。该审查指出,法官候选人的遴选不属于司法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委员会的权限只有监督已到任的法官。[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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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司法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大多来自卸任法官、法律工作者、法律学者和社会人士。[2]
委员会2020-2025年任期的成员为:[12]
- 穆克蒂·法贾尔·努尔·德瓦塔(Mukti Fajar Nur Dewata,主席)
- M.陶菲克 HZ(M. Taufiq HZ,副主席)
- 宾齐亚德·卡扎菲(Binziad Kadafi)
- 苏克玛·维奥莱塔
- 安祖里安·雷法
- 佐科·史密斯(Joko Sasmito)
- 西蒂·努尔贾纳(Siti Nurdjanah)
参考资料
延伸阅读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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