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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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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用作确定产品原产地,从而判定其“经济国籍”。[1]贸易政策措施(例如关税、配额、贸易救济等)的实施在很多情况下都取决于产品的原产地。严格的原产地规则要求往往会导致贸易量减少。 [2]
原产地规则的制定涉及高度技术性,其指定和应用在全球范围内尚未统一。随着区域主义盛行,越来越多的自由贸易协定凸显了这种不协调现象,造成了意大利面碗效应 。 [3]
定义
关于原产地规则最全面的定义见于《简化和协调海关程序国际公约》(京都公约),该公约于1974年生效,并于1999年修订。根据该公约的具体附件K,[4]原产地规则本质上是确定商品原产地的“标准”。这些标准可能源于国家立法或国际条约中的原则,但原产地规则的实施(即认证和核查)始终在国家(地区)层面进行。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原产地规则的目的是确定原产地,而非地理区域,例如地区或省份(这在知识产权领域至关重要)。原产地信息通常出现在商品的标签或标记上,例如“中国制造”、“意大利制造”等。
鉴于加入《京都公约》附件K(加入附件是自愿的)的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国数量有限,《京都公约》对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规则的适用影响不大。然而,该公约确实提供了许多重要的定义和标准,为各地制定原产地规则提供了基础。除了原产地规则的定义外,该公约还对“原产国”、“实质性改变”以及一些建议做法作出了定义。 [5]
分类
原产地规则可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是为了维持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惠国待遇而制定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则与导致给予超出最惠国待遇的契约式或自主贸易制度相关。这一区分在世贸组织《原产地规则协定》第一条中有所规定。[6]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之所以被称为“非优惠”,是因为它们在多边贸易体系内,以非优惠的方式、为某些特定用途而确定原产地。相比之下,自由贸易协定和普惠制中的原产地规则被认为是优惠的,因为它们用于向原产于缔约方或受益国的产品给予优惠和特殊待遇。 [7]
原则上,向世贸组织通报自由贸易协定及其原产地规则是成员的义务。[8]然而,自由贸易协定和自主贸易体制(例如普惠制)中的原产地规则不受世贸组织任何实质性要求的约束。这是因为《原产地规则协定》并未规定自由贸易协定或普惠制体制中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方式。目前仅有一份简短的《关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列出了一些关于制定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标准和建议。[9]优惠原产地规则不属于世贸组织的管辖范围,这加剧了原产地规则的混乱局面。由于区域主义的快速发展,目前为数不少的自由贸易协定中适用着不同原产地规则。根据世贸组织的数据,截至2019年1月4日,共有291项区域贸易协定生效——这仅包括已通知其秘书处的协定。[10]而根据国际贸易中心的数据,截至2019年3月底,已有超过440项自由贸易协定生效。[11]
其实,世贸组织下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协调程度,并不比自由贸易协定更高。尽管各方付出了巨大努力,但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工作计划迄今尚未取得显著进展。在所谓的“过渡期”,非优惠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实际上由成员自行决定。[12]与优惠原产地规则相比,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在世贸组织协定中受到更具约束力的要求,特别是《原产地规则协定》和《贸易便利化协定》。[13]
多边层面协调的成功例子是世贸组织实施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的原产地优惠规则。2015年《内罗毕关于最不发达国家原产地优惠规则的决定》以世界贸易组织第六次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决定为基础,首次就确定原产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的地位制定了一般性指导原则和具体问题的详细说明。此外,给予优惠的成员必须向秘书处通报其现行的原产地标准和其他原产地要求。为确保透明度和可比性,此类通报还必须遵循世贸组织原产地规则委员会通过的模板。[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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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许多贸易政策措施都是基于进口商品的来源地而实施的。例如,甲国想要对原产于乙国的钢铁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如果没有原产地规则,甲国就无法正确实施这项措施。此外,如果原产于丙国的钢铁产品只是过境乙国,则不应受到这项贸易救济措施的约束;但如果乙国的钢铁产品在进入甲国之前选择过境丙国,则应被视为规避反倾销税。所以,原产地规则允许在考虑商品国籍的情况下,将贸易措施应用于正确的对象。同样,原产地规则对于贸易统计亦十分重要。
原产地规则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用作区分货物的产地,其目的为:(一)它使进口方能够确定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优惠待遇条件;(二)它避免了第三国的出口产品通过进入对外关税最低的成员进入该自由贸易区(即贸易转移)。 [15]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关税同盟中,无需在其缔约方之间制定原产地规则——关税同盟成员国只需对来自第三国的进口产品维持共同的对外关税即可。 [16]
原产地规则有助于促进优惠贸易安排成员之间的贸易。首先,由于优惠仅适用于原产于伙伴国的商品,因此一方倾向于增加伙伴国的进口。其次,来自伙伴国的原料也受到优惠,因为它们通常被视为原产于另一方。虽然原产地规则有助于克服贸易转移和促进贸易创造,但也会导致贸易转移,降低经济效率。[17]
标准
一件产品可能仅由一个国家生产或获得,但也可能是多个国家共同参与制造的。因此,商品原产地的标准需要反映这两种情况。
“完全获取”主要指缔约方(国家或地区)种植、收获等的天然产品,以及完全由这些产品制成的产品。通常在自由贸易协定和普惠制方案中,这些产品会通过一般定义或详尽清单来指明。后一种方法更为常见,也被认为更加透明。其中,《修订京都公约》的特定附件K提供了一份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清单。[4]
尽管各协定中关于完全获得的清单大体相同,但仍存在一些细微差别。例如,少数协定将一国饲养的动物视为在该国完全获得,而大多数协定则要求动物必须在该国出生和饲养。此外,大多数协定仅将从单一国家获得的产品列入清单,而一些协定则将完全由一个或多个伙伴国的原料制成的产品视为完全获得。
在“实质性改变”标准中,原产地的确定方式是将最后一次实质性制造或加工(足以赋予商品其本质特征)的完成地视为原产地。[18]如果一件产品由来自多个国家的材料构成,其原产地认定为完成赋予其本质特征的实质性加工的地方。在不同国家(地区)进行的加工可能赋予产品同等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最后一次加工的为原产地。有多种方法可以用于确定是否符合“实质性改变”标准,包括:(一)税则归类变更;(二)从价百分比;或(三)特定制造或加工操作清单。所有这些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该方法通过计算制造或加工环节为产品增加的价值,来评估其制造或加工程度。如果增加值达到一定阈值(以百分比表示),该制造或加工环节被视为实质性或充分的,从而使货物能够在制造或加工所在地获得原产地认定。其关的规则包括:
- 最终产品增值百分比(累积法或直接法):在原产地进行的制造或加工操作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其对最终产品增值的百分比必须等于或超过既定阈值。原产地规则的严格程度会随着区域或国内创造价值阈值的提高而增加。例如,要求40%区域价值含量的规则将比要求35%的规则更为严格。
- 非原产材料最高比例(递减法或间接测试):在原产国进行加工或制造时,非原产材料或部件的使用比例受到限制。该测试基于非原产投入物价值与最终产品价值的比较。原产地规则的严格程度与允许使用非原产材料的比例成反比。例如,允许最终产品价值的60%来自非原产材料的规则比允许65%的规则更为严格。[19]
在三种用于表达“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方法中,《原产地规则协定》将税则归类变更视为主要方法。该协定在其关于协调原产地规则的目标和原则的第九条中,将“实质性改变”分为两类,其中“税则归类变更”是主要方法,而其他方法则被归类为“补充方法”。该条指出,为确保协调工作计划及时完成,应“按产品部门进行,并以协调制度(HS)商品名称及编码体系的各个章节或部分为依据”。只有当商品名称及编码体系的使用无法恰当表达“实质性改变”时,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才应考虑“以补充或排他的方式使用其他要求,包括从价百分比和/或制造或加工操作”。 [20]
这种方法规定了特定的生产流程,这些流程可以赋予货物原产地地位。它要求非原产地原材料必须在某一国家经过某些加工或制造工序,才能被认定为原产于该国。尽管《京都公约》修订版已废除了这种方法,但它在实践中仍然普遍使用:经常被引用的“从纱线开始”规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事实上,《原产地规则协定》也承认这种方法。该协定第2条(a)款(iii)项规定,如果采用这种方法,则必须明确规定赋予相关货物原产地地位的工序。 [21]
一般起源条款
除了主要标准外,原产地规则还包含涵盖原产地判定其他方面的通用条款。它们具有普遍适用性,而非针对特定产品。尽管各贸易协定之间并无统一标准,世界海关组织的《原产地规则比较研究》列出了较常见的条款,如产地累积规则、微小加工及处理微小含量豁免、装载材料、包装物料及容器附件、备件及工具、中性材料、相同和可互换材料、直接运输等。[22]
原产地认证和验证
认证和核实是原产地规则的程序性环节。即使产品符合实质性原产地标准,若未能满足程序性要求,也无法享受优惠待遇。其包含诸多规定,例如单据留存、退还多缴关税、轻微错误等。简而言之,如要获得优惠待遇,货物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大多数贸易协定中要求的最常见原产地证明形式是原产地证书。其他形式的原产地证明有原产地声明或原产地说明。许多协定规定了价值门槛,低于该门槛的货物可以免除提供原产地证明的要求。
如允许自我认证,贸易商(生产商、出口商,或在某些情况下,进口商)只需在规定的表格(如有)上填写与货物相关的信息,并声明所列货物符合原产地标准和其他要求。否则,贸易商必须向认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该机构通常是商会或贸易部/商务部的下属机构。为此,出口商或生产商需要提交与货物生产或制造相关的各种文件。主管机构将审查这些文件,并在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以核实。[23]
关于核实,当货物抵达口岸时,原产地证明将提交给海关当局。为方便贸易,有时无需提交纸质原产地证明;进口商或其代表只需提交单据编号和/或其电子副本。海关是否接纳原产地证明将决定该批货物能否享有优惠待遇。如有任何疑问,海关可采取多种措施,例如检查原产地证明原件或核实单据上的信息以及实际进口的货物。海关可能要求贸易商提供更多信息,甚至联系出口地签发机构进行进一步核实。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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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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