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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英国保护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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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保护人士(British protected person,简称:BPP),这种身份的出现是来自《1981年英国国籍法案》[1][2],这种国籍并不赋予任何英国居留权,也不是英联邦公民,但可获英国领事保护。
概要

受英国保护人士的身份主要来自英国保护地的住民,这些保护地包括由英国殖民地转变为独立国家的过程中,新国家政府尚未形成的时期,另有由联合国或国际机构交由英国托管的地域,这些保护地与英国属土或殖民地的情况不同,保护地虽然由英国提供军事保护,但这些地域并不受或已经脱离英国的直接统治。值得注意的是,受英国保护人士身份不是一个有效国籍,因此持有人仍为事实上的无国籍人士。
由于大部分英国保护地已经独立成为新国家,因此只有很少人属于这个身份,受英国保护人士在2019年的数量约为1,200人[3]。
取得与丧失此身份
由于受英国保护人士身份,仅为解决有关英国保护地的历史问题而设,加上有关地区均已于1970年代取得独立,因此自1978年起[2],不再有任何常规途径可以取得此身份[4],除非符合以下特殊条件[5] :
- 父或母最少一方是受英国保护人士
- 在英国及其海外领土出生
- 若不取得受英国保护人士身份,将沦为完全的无国籍人士
而在1978年8月16日前[2],“受英国保护人士”身份仍可循父系血统,传予并无取得其他国籍(尤其是有关地区独立后,新成立的国家)的子女[6]。
若符合下列三种情况的其中一种,有关人士将丧失受英国保护人士身份:
- 于1978年及以后取得其他国籍或其他种类的英国国籍,包括循登记形式成为英国公民(自动丧失)
- 向内政大臣提出声明,打算加入其他国籍(自愿丧失)
- 在取得受英国保护人士身份时弄虚作假,并被查出者(强制剥夺)
受英国保护人士身份一旦丧失,一概不得恢复[7]。
可享权利
持有“受英国保护人士”身份人士,可享有以下权利:
- 可入境英国本土最长6个月[8]
- 可在英国以外的地区获得英国领事保护[9]
- 有资格投考英国公务员(仅限“非保留职位”)[10]及军职[11]
- 移居英国连续5年,并取得永久居民身份最少1年后,可循登记形式成为英国公民(在2002年7月4日及以后,申请人在成为英国公民前,不能获得其他国籍)
限制
由于“受英国保护人士”身份不是一个有效国籍,因此持有人事实上仍是无国籍人士,加上《英国国籍法》有关规定,受英国保护人士在行使权利时受到一定限制:
若有关人士按相关程序登记为英国公民,则可获得上述权利。
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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