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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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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中,台湾地区人民是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设有户籍的人民。
《入出国及移民法》称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为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现在或原在台湾地区居住之国民,且未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份。[1],与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皆为中华民国国民[2]。拥有中华民国国籍,在1991年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后法制化。
概论
在1991年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授权政府以法律特别规定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1992年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定义大陆地区人民的权利,也因此定义了台湾地区人民。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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